-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資遣可否要求久任獎金?
公司久任獎金制度為任職滿5年有10萬元,目前年資4.3年,但近日公司以組織異動無適當職位為由資遣,請問非自願離職可否要求依照年資比例給付久任獎金?
Hi
如果你可以證明公司「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只是想找藉口將你資遣,我覺得可以堅持讓公司久任獎金付好付滿,或是申請勞資協調(維持)恢復僱用關係。
勞資雙方的權利應為平等,既然你都同意接受資遣,資方理應不該虧待勞方。
合意資遣紀錄上不要輕易簽名,必要時進行免費法律諮詢後,再做對應。
您好:
個人淺見如下:
久任獎金通常是指勞資雙方約定,一旦員工服務滿一定時間,由公司一次發放一筆獎金,以激勵員工長期留任。
因此,在沒有其他考量因素的前提下,這筆獎金應該是一種「全有 / 全無」的概念,任職未達約定的期間就沒有達成獎金領取要件,無法按比例發給。
考量您的情境是非自願離職,幫您搜尋到比較接近您情境的見解如下: https://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1220
內文的判決提到即使是因為被資遣, 考量雙方約定是不管什麼離職事由都不能領取,所以員工仍不能領久任獎金(案例中是先領了所以必須返還)。
當然,他人案例未必完全適用您的情形,礙於資訊有限,包括公司的資遣是否合法、公司的久任獎金規定全文究竟怎麼寫⋯您的描述並未提到。建議您可以撥打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的勞工諮詢專線,或者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更能精準解決您的問題,或協助您爭取權益。
以上,如有謬誤再請其他giver前輩補充;祝福您的問題早日迎刃而解,如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您好,
"久任獎金" 有別於 "年終獎金" 可依到職月數比例發放,久任獎金是非黑即白,沒有灰色地帶的,也就是 "有或無" 的概念。
一般企業不論自離或資遣,若年資未達標準,是不會發放久任獎金的。
建議您還是詢問公司的人資單位,來確認貴公司的作法。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