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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職務於新人任用後本薪為$30,000,雖有$20,000含以上業績獎金,惟第二個月起方有機會領得,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企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應於職缺資訊中揭露之,仍應於職缺資訊中揭露月薪資訊(可揭露方式為$30,000~$50,000)。
註1:「經常性薪資」係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按月發放的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全勤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依此定義,因此該薪資資訊仍應於職缺訊息中揭露之。
註2: 針對無法確保每月都達成4萬元含以上月薪之職缺,應於職缺刊登時揭露薪資資訊。依據"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者,以不超過$5,000為宜,但若為業務性質工作採高獎金制度給予者,建議仍可依實際可能的發放區間表示之。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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