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前一份公司的離職證明問題
目前新公司需要前公司離職證明單,但由於是長期 3 年與前公司以承攬關係互相合作,工作內容實際上與雇傭關係沒有太大差別,也因雙方熟識所以當初沒有任何簽約文件,目前能提出的有轉帳報帳紀錄、對話紀錄與工作照。想請問我能提供什麼方式的證明即好呢? 很怕影響新公司對我的錄用,已收到offer但還未進公司。
1 新公司需要前公司離職證明單,但由於是長期 3 年與前公司以承攬關係互相合作,工作內容實際上與雇傭關係沒有太大差別,也因雙方熟識所以當初沒有任何簽約文件,目前能提出的有轉帳報帳紀錄、對話紀錄與工作照。想請問我能提供什麼方式的證明即好呢。
2 與前公司以承攬關係互相合作,並非前公司員工,當然無前公司離職證明單。
3 與前公司以承攬關係互相合作,當初沒有任何簽約文件,也就無法提供承攬證明,無法取代離職證明單。
4 唯一有的,a 銀行入帳影本,證明前公司有提供報償,b 轉帳報帳紀錄,對照銀行入帳,c 工作照,按日期,期間3年。
5 先提供完整影本,證明承攬關係,看人資怎麼說。
6 祝福您。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您是以個人名義承攬前一家公司的工作嗎?既然沒有自前一家公司到職,何來的離職證明呢?
第一步
首先,您當初應徵新公司職務時,是用什麼樣的說法解釋您前一段工作經歷?
如果您誠實說明是以個人名義承攬前一家公司的業務,那就進入第二步。
如果您把自己包裝成前一家公司的員工,由於不管是離職證明(拿不出來)或勞保明細(沒有前一家公司的紀錄),都無法證明您曾經在前一家公司就職,故您只好去電新公司,誠實說明您的情況,並請教對方如何提供證明才符合對方程序。
第二步
假設您應徵時有誠實說明,那您可以去電請教新公司,因前一份工作是個人承攬,能否改為提供勞保明細以資佐證?或如何提供證明才符合程序?
結論
依個人經驗,如果新進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勞保明細以外的文件,是比較難有效力的,也會因此難以辦理後續的任用。
如果以後還有機會,還是建議您該簽約就簽約、該投保就投保,對自己的權益也比較有保障。
至於若是當初應徵新公司職務時,有把自己包裝成前一家公司員工的動作,您可能要另外承擔個人誠信減損的風險;如果因此影響到新公司的offer,新公司於法也是有理,先讓您知道可能的最壞情況。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您好;
1、你說:由於是長期 3 年與前公司以承攬關係互相合作,工作內容實際上與雇傭關係沒有太大差別
雖然工作內容實際上與雇傭關係沒有太大差別,但你也說你們雙方是承攬關係,承攬關係在法律上不是僱傭關係,該公司不是你的雇主,不需要也不能開立離職證明書給你,因為在法律上,你不屬於該公司員工
2、想請問我能提供什麼方式的證明即好呢?
實話實說的跟新公司說明,你無法提出離職證明,因為是承攬關係,然後提出的有轉帳報帳紀錄、對話紀錄與工作照。
請趕快跟你的新公司提出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但是可以提供其他證明,證明你的確有在工作,千萬不要等到報到那一天,才告知無法提供,因為報到當天才提出你無法繳交報到文件,有可能會因此無法報到!因為有些公司會有規定!
祝福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