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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每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請參考下列訴願決定書。基於各家公司午休時間不盡相同,有時候下午上班時間可能達5小時,例如13:00~18:00,勞動檢查人員通常會給予較寬鬆之認定。但下班後則必須有30分鐘以上之休息,才能起算加班時數。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17762號訴願決定書意旨>
桃園市政府勞動條件檢查訪談紀錄亦陳稱略以:「(問:請問貴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為何?中間休息時間?延長加班幾點算起?)答:早:6:00-15:15,晚:14:30-24:00,休息時間:早班11:00-13:30,每人輪30分鐘休息,17:00-18:30〔到19:00亦有可能〕輪30分鐘休息,延長加班從下班算起…。是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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