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7/4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6-60歲
公司想實施上下班不打卡,請問如何配套避免勞檢發生爭議
1.有跟老闆報告,雇主必須記錄員工出勤紀錄到分鐘,但老闆說像光寶電子員工就全部都不打卡,難道我們就不能跟他們一樣嗎?還請邱先進大家給予意見
員工出勤記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明定。
員工不打卡,不代表就沒有出勤記錄。當員工持門禁卡進出公司時,就已經在考勤系統中留下了記錄;有些公司則是在員工電腦開機與關機時,留下了員工出勤時間的記錄,打卡只是傳統上的一種型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也列舉了可以用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作為紀錄員工出勤的方式。甚至「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指引中二、(六)亦明文:
「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建議直接把這些規定拿給老板參考,也提醒老板若在勞動檢查時無法提示至分鐘為止的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會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當員工的也只能提出建議而已,至於老板是否願意執行,並非員工可以強迫老板的。若員工權益因此而受損,則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
您好:
公司要保存員工的出勤紀錄,這是勞基法的規定,也是勞檢的重點,您提到老闆說像光寶電子員工就全部都不打卡,我覺得您可以跟光寶的人資打聽一下,說不定他們有透過門禁刷卡紀錄或是電腦登入紀錄來做為出勤紀錄,只是老闆不知道這個操作細節....
另外,一家公司要遵守法律是基本底線,HR也不會公然違法,所以只要勞檢時可以拿的出被認可的出勤紀錄,形式不拘,也是創意的展現呢!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