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簽了競業條款就不能在同行工作?想轉職的我該怎麼辦?
今年30歲,是某家知名企業的電子工程師,在這家公司已做了3年多,近期一直感到職業倦怠,而且在這感覺升遷不容易,想趁現在轉職換其他公司繼續深造。
近期也有跟比較好的同事聊聊,目前轉職計劃,突然間,同事提到好像我們剛進來時,公司有讓我們簽了競業條款,好像有規定離職後多久不能到競業上班,說真的簽此條款時我完全沒有想到有一天會想轉職,也真的忘了有這回事,經同事提醒才想到好像真有這回事。
我對電子工程師其實還是感興趣的,只是覺得目前公司沒有繼續往上的可能,所以投履歷還是會先看大企業的電子工程師,想請問各位前輩,如果真的被現在的公司抓到我去競業上班,我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難道我真的只能先轉其他跑道了...
若有此經驗的前輩,麻煩再幫幫我了 謝謝大家!
嗨,競業條款的實際約定內容要看聘僱合約裡面怎麼寫才能確定拘束到哪裡喔!!
但先提供法令給你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簡單來說,競業禁止只限於你工作內容高度相關可能損害公司權益,且不能綁你超過兩年。更重要的是,競業禁止條款要給你補償才能生效喔!!
那你會問,公司會不會說「補償」已經折在薪水裡面給你了?我們來看一下法條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白話來說,公司在你「離職的時候」要「多」給你一筆相當於"你離職時候的半薪x他要綁你不能去同業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兩年)"的金額你才需要遵守競業禁止條款。
不過詳細的細節還是要看聘僱合約或你簽的其他條款比較準確,只是這些約定都不能牴觸以上法條的說明否則無效。
希望這樣說明可以稍微減輕你對於轉職的擔憂 :)
嚇嚇人的而已不用擔心。
簡單的說,離職以後,公司有付錢才算,沒付錢都不算。
不要洩密侵權,比如發郵件出去,或是夾帶資料出去被抓到,都不會有問題。
要成立很難,除了舉證困難,很少公司離職後還會付一半的薪水,
除了護國神山以外,而且只針對特殊工作的才會給。
已經有判例,違反憲法工作權,公司很難告贏。
您好,
就實際的案例來看,業界簽競業條款的工程師非常多,但到競爭公司上班的也非常多。
主要的原因是競業條款對雙方有很多限制,而且是站在公平的原則,但是基本上不能剝奪工作權和雙方生存權,除非造成雙方損失,而且有足夠的證據。
所以簡單的做法就是:
1. 要和原公司好聚好散,保持低調地離開,懷著感恩的心,沒有人會願意節外生枝。
2. 離職的時候要交接清楚,雙方文件也要雙方都有保留,避免混淆不清。
3. 不要踩到雙方的紅線,比如說違反著作權、專利權等等,但是公用的技術,客戶,雙方就很難限制。
以上分享希望能幫到你,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