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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問我在離職提前宣告有無對錯,並以這方式扣薪是不是不合法?

4月到職在一間火鍋店上班,我在10/17提離職做到10月底,同時也有一名員工在我之前提離職,者這時老闆娘要我再多留讓另一個先走,我跟他說已經找好工作11月就直接過去上班,老闆娘以公司規定一個月後才能離職來決定用扣薪方式才肯讓我先走,後來我答應了,不過現在又找理由想要在扣我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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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所以你提離職的時間,已經超過勞基法規範的預告時間,老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扣薪方式處置。老闆有任何這樣的動作,可以跟勞工局申訴。
但必須了解老闆是用什麼理由再扣薪,要不然很難跟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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