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雇主亂把員工叫去支援
雖然勞基法規定調動員工是雇主權力員工不得拒絕,但這家公司生產課長根本就是說一套做一套,明明生產會議都已經決定好我在原單位但兩天原單位沒生產機動支援,但第三天課長卻無故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支援,我向上反應表示生產會議說我在那就在那工作,而不是說一套做一套,難道你們生產會議都開假的嗎,無效果,我是否可請勞工局介入處理生產課長
您好,從您描述的情況來看,這確實涉及雇主單方面調動工作內容與地點的問題,雖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調動勞工職務之權限,但應符合勞工契約內容,且不得違反勞工之意願,或損害其權益。」意思是說,雇主雖然有調動權,但必須合理、誠信,不得濫用。
就您所述,生產會議已明確安排您在原單位工作,課長卻在會議決議後擅自變更安排,而且未經充分說明或與您協調,這樣的做法有可能違反信賴原則與職務調動程序的正當性,此外,若該單位支援安排變更頻繁、無書面通知,也可能涉及變相加重勞工負擔或擾亂工作穩定性,這是可以主張不當的。
建議您下一步這樣處理:
先書面留下紀錄
向上級主管或人資單位以email或紙本書面,說明:「依生產會議決議,本人原安排於XX單位工作,但課長未經協調改派其他支援,請問公司是否已更動會議安排,並請確認此調動之合理性與依據」。這樣可留下正式紀錄,避免未來爭議無證可查。
蒐集相關證據
包括生產會議紀錄、line對話、email通知、排班紀錄等,證明您並非無故拒絕指派,而是因為上級內部溝通混亂或安排不當。
再行提報勞工局(如協調無效)
若內部反映無效,您有權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匿名陳情」,並說明:
您配合生產會議安排,非惡意抗命
雇主調動過程不透明且未依程序
多次變更單位影響工作穩定與尊嚴
勞工局將依職權聯絡雇主單位查證,必要時會安排三方調解會議,確保雇主不得再任意變動工作崗位而不負責。
最後提醒您,您有服從的義務,但雇主有誠信與正當調動的責任。
希望以上有幫助到您!
1.勞基法只是保障勞工最低標準的權益,但身處職場,除非真有影響勞工權益的實證,建議還是多配合公司主管的安排。
2.看來主要癥結點在生產課長的作法與您的想法不同,職涯之長遠職場之廣大,建議好聚好散,不需執著,總有一個職場是能讓您順心如意的,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