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1/1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關於工讀生薪資:遲到加班的薪資計算

面試時,常聽到雇主這麼說:
上班如果遲到一分鐘,則一小時都不算錢
加班如果30分以內,則不算加班費
這樣算正常嗎?雖然很多雇主都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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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上班如果遲到一分鐘,則一小時都不算錢?
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實務上,常發生雇主違法溢扣工資的情形。
遲到扣薪的適法計算方式如下:
(一)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雇主違法扣薪屬實者,將會面臨以下的裁罰結果: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二)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 加班如果30分以內,則不算加班費?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一)如確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必要,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得之工資,自以實際加班之時間計算較合情理,尚難因申請、計算程序上之繁複,要求勞工需捨棄加班未滿1小時或雖超過1小時而未滿半小時之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勞基法係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而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規定參照),勞基法關於延長工時工資之給付,並未限定應以30分鐘或1小時為計算單位,是勞工有延長工時者,雇主即應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之工資,雇主擅自規定延長工時未滿其所定計付單位者,即不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要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36號民事判決參照。
因此,只要勞工確有符合加班的事實,雇主即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若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加班時數未滿30分鐘者,不計算加班費,此一約定或規定皆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雇主也會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而受到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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