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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5/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請問資方在這些侵害勞工權益的情況下,我應該去申訴了嗎?

1.離職後未休完的特休及加班時數沒有給(只有給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2.面試時已經講明薪水結構就是月薪、年終基本上兩個月、每個案場完成後會有一個案場獎金。不過應該是公司營運的問題,卻在某次工作時說感覺我們最近工作積極度都不高,那案場獎金可能會取消了;實則我從任職到離開就只有拿過一次獎金(這個過程中完成的案場不知道有幾場了)
3.工作結束後從案場回到公司的路程不算加班(這個是面試、新進的時候就沒有講明的模糊地帶,不過最終變成公司用一個片面的說法解釋為什麼不算加班,而不是勞資雙方經過協調後達到的共識。變成整個公司只有單一部門需要遵守這個公司片面的解釋,其他部門可以控制在下班時間回到公司就沒有未報加班問題)
4.超時工作:在趕工時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等等,之後讓我們從公司回家休息不到12小時又回到公司繼續去工作

其實認真說起來真的要申訴的算是第1、4,其他可以說是既然在這份工作餬口飯吃也不想認真捍衛自己的利益的話,那得過且過還能在這份工作繼續混下去吧...
而1算是規定要發的、4真的是安全問題而且是很基本的,一份工作安全性都沒有了,已經過勞工作還要冒生命危險從案場疲勞駕駛回公司、回家...

從104的文章來看,第1項就可以申訴了。不過我過去曾經有工作大家的薪資都不到最低標準,而我申訴之後業管單位只想要讓我單獨跟資方調解,我想要處理的就是解決整體的問題而不是我自己。這次的情況其實差不多,我既然已經離職了,那除了沒有折算給我的工資再補給我之後,其他的問題基本上也對我沒有影響了。但我感覺為什麼公司、企業明知道自己的作法已經違法卻還是敢這樣做?正是因為像我這樣的情況的人大部分選擇不處理、或是簡單處理;而真的遇到有人要申訴透過公部門來解決問題來營造一個正常的勞資環境時,又很難達到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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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第1題:
(1)未休完之特休,可申訴。(勞基法第38條)
(2)加班費比較容易有舉證相關的爭議。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92號民事判決」判例,可以得知以下觀點:
A.法院仍以加班申請制來否決勞工請求加班費為主要見解。故,若公司設有加班申請制,且勞工在知悉此制度的存在(屬於反證的工作規則),但卻未經過申請且主管核准就逕行加班,在此情況下,勞工當日的工作時間並未經過合意變更,故勞工即不可請求加班費。
B.勞工若要申訴前公司拒絕支付勞工的加班費,必須有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那麼勞工還是不能請求加班費。舉證例如打卡紀錄、錄音、通訊軟體…等記錄。
C.雖然勞動事件法第38條明定將舉證責任轉由雇主負擔,簡單來說就是「推定勞工在出勤紀錄上的時間都是經過雇主同意的」,此立法目的是為了降低勞工證明工時及加班費之困難度。不過,若就以上兩則高等法院的判決來看,其均維持加班申請制的適用與見解。所以,勞動事件法之作用是否可以發揮效用,仍有待時日觀察。
第二題:
【法】勞基法或民法皆未明文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約定,因此勞動契約亦屬於「諾成」(非要式)契約,簡單來說就是「口頭」勞動契約亦同等於書面勞動契約。
【理】雇主若在錄用勞工時,口頭承諾勞工的薪資條件,確實是要說到做到。
【情】實務上,公司的營運有賴於雇主與勞工共同一心的團隊合作,若公司營運真的出狀況,雇主也展現對勞工真誠負責任的態度,勞工在顧及自身權益時,有時也建議能抱持著「助人利他」的精神跟雇主共體時間,重擬雙贏的僱傭承諾。
第三題:
若雇主無於口頭或書面勞動契約承諾勞工加班費申請相關勞約細節,且又無加班申請制,一切以最終下班打卡的時間為準,且需有出勤紀錄的佐證。
第四題:
依據勞基法第30、32條,可申訴。
第五題:
根據《202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20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54萬8,835家,占全體企業98.93%,其實許多中小企業雇主是普遍缺乏勞基法與人力資源等基本認知的,當然也有不顧永續經營而明知故犯的雇主。所以,勞工要先學會保護自己,在求職時,就要有基本勞工相關法令的認知、隨時於104人力銀行網路平台上參考相關求職者的經驗,以及在104人力銀行網路平台上向職場資深前輩提問。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相信可以提高勞工的求職決策品質,也讓不良雇主自然而然地被市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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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已經分析的很透徹,我就不再綴述。建議在做行動之前,您先列出來您要什麼,:沒算給您的特休,加班費,精神補償,還是為還在公司的同事未來的福利,還是都要。同時前公司會有什麼行動,您將如何因應。就像下棋一樣,做每個行動之前先想未來3步。
再想想自己的退路,未來有沒有可能會回到前公司,未來的公司會不會去前公司做Reference。也許會,也許不會,您怎麼因應,您可以現在先考慮後再做決定。

1人肯定

1. 離職後未休完的特休及加班時數沒有給,工作結束後從案場回到公司的路程不算加班,超時工作:在趕工時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等等,之後讓我們從公司回家休息不到12小時又回到公司繼續去工作。
2. 您說的是職場慣老闆會用的招數,申訴透過公部門來解決問題來營造一個正常的勞資環境時,又很難達到訴求,這是慣老闆存在的因素。
3. 您已離職,爭取過去的權益重要,還是啟動下一步的未來重要,對您個人,答案應該很清楚,持續工程研發是未來的基礎。
4. 也許,在空檔期間,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點到為止別糾纏。工程研發是未來的基礎。
5.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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