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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收到錄取通知,又被取消錄取但已離開原公司

我在104收到某公司面試通知並且已赴約面試,後續該公司於3/24發Email通知我錄取並於4/13報到,通知書上面的內容包含薪資、職位、報到日等,也因已錄取我還婉拒了其他家的面試機會,也沒再找其他工作,但卻於4/8收到該公司的來電說,已找到其他人選故取消我4/13的報到,來電完後還在104上回覆說「已找到適合人才,故取消我4/13的錄取」,想請問通知到職後,現在又被此公司取消錄取,我工作還要重新開始找,想詢問有什麼方式可以為自己爭取權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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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你遇到這樣的狀況,這確實會讓人感到挫折、不安,甚至憤怒。
從法律角度來看,若公司已向你發出錄取通知,而你也表示接受(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原則上雙方的勞動契約即已成立,並不一定要等到正式報到或簽署書面文件才生效。因此,公司事後反悔,可能已涉及違約的情形。
(參考《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另外,你提到因為已接受該職缺,而婉拒其他錄取機會,這也屬於你基於對該聘僱承諾的信賴所做出的選擇,建議你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錄取通知信件、對話紀錄等,作為後續主張權益的依據。
後續你可以考慮的方向包含: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先去電詢問),並視情況提出民事求償,例如待業期間的薪資損失、求職相關成本等。
(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你仍有意願進入該公司任職,也可以先嘗試與公司進行溝通,要求其履行原先的聘僱承諾。
建議你可以先透過正式信件或寄發存證信函,清楚說明:雙方已達成聘僱合意,但公司臨時撤回錄取已對你造成實質損害,表明你仍有意願任職,並請對方於一定期限內回覆處理方式;若逾期未回應,再進一步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採取法律行動。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也祝福你接下來的求職過程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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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況真的會讓人感到焦慮,尤其你也為了這份工作推掉其他機會並離開原職,可以想像對你造成的損失是很大的。

從法律與實務角度來看,雖然公司尚未正式與你簽署書面勞動契約,但已發錄取通知(Offer Letter)而你也接受了,則勞動契約在雙方達成共識時即成立。
若無正當理由取消,雇主是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享一則情況類似的資訊讓你參考,勞工若遇到類似爭議,可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希望能幫上忙。

祝你一切順利!
 https://vip.104.com.tw/preLogin/recruiterForum/post/1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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