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公司歷年制特休計算疑惑
想請教瞭解這方面的專業,釐清公司特休計算方式:
公司特休依歷年制(1/1~12/31),本人於113/06/03入職,在當年12/03給了0.5天的特休,隔年114年全年給了6.5天(2.5+4.0)特休,今年115年公司公告本人今年全年(如全年在職)的特休日數是7天。
日前詢問人資,人資說明:因115/01/01當日為在職一年多,不到兩年故115年為特休7天。次方案符合勞基法且勞檢(?)同意,但我用勞工計算特休系統算不出7天,為8.7天。請問是在那邊有出入?謝謝!
針對你提到的 115 年(2026年)特休 7 天之爭議,我們直接對標《勞基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
1. 法律觀點:週年制 vs. 歷年制
入職日: 113/06/03
1.1 週年制應得天數:
(1) 滿半年(113/12/03):3天
(2) 滿一年(114/06/03):7天
(3) 滿二年(115/06/03):10天
1.2 歷年制(1/1~12/31)拆分計算:
(1) 113 年: 滿半年之 3 天,按比例(12/3 到 12/31)約給予 0.5 天(符合你提到的數字)。
(2) 114 年: 113 年剩餘:$3 - 0.5 = 2.5天
114 年新給(滿一年之 7 天按比例):7 * (211/365) 約等於 4天
合計:6.5 天(符合你提到的數字)。
(3) 115 年(爭議點):
114 年滿一年剩餘:7 - 4 = 3天
115 年新給(滿二年之 10 天按比例):10 * (211/365) 約等於 5.7天
應合計:8.7 天。
2. 公司公告「115 年全年 7 天」有沒有可能合法?
這可能有兩種可能:
A. 公司其實會在你滿 2 年那天(115/06/03)再補給差額(+3 天)
也就是:
115/01/01 先給 7 天
到 115/06/03(滿 2 年)再補 (10-7)=3 天
這種做法就可能符合「分段/預先給假」且不減損法定的精神。
B. 公司真的打算「整個 115 年就只有 7 天,不再補」
那就高度可疑會低於你在 115 年曆年制應有的「按比例結果」(約 8.7 天),可能不符合「法定日數不得減損」的前提。
你的人資說「115/01/01 當日不到兩年所以全年 7 天」——這句話只看到了 1/1 當下的年資,但忽略你在 6/3 會跳到「2 年級距(10 天)」這件事,才會和試算系統出現落差。
3.建議確認「公司到底是 A 還是 B」?
你可以直接問人資一句很精準的確認問題(不用吵架、只要對齊制度):
「公司曆年制是否採『分段給假』?我在 115/06/03 滿兩年時,是否會再補給 3 天?」
「若不補給,請提供公司依勞基法第38條『不減損法定日數』的計算方式或內部規章依據。」
最後願你在這次釐清過程中,守住自己的權益,也守住心裡的平安。
也願你每一次溝通都更清楚、更有力量;
也祝福你:新春愉快、順心順意、所願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