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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試用期間不給薪是合法的嗎?

我今年24,大學讀的是語文類的科系,畢業後我一直在服務業工作,因為想轉換跑道,最近開始投了很多履歷。

上禮拜我去了家裡附近的一間社區型補習班面試帶班導師,面試後主任跟我說希望我可以去試做三天,看我那幾天的工作表現後再決定是否要錄取我。

面試時主任特別提及因為現在補習班內的帶班老師都有很多年的經驗,怕我沒有補習班經驗無法很快上手,另外也不是不歡迎沒帶班經驗的人,主要是家長看到新面孔都會比較有疑慮,有些看到是年輕、經驗比較少的帶班導師就會覺得比較無法信任,容易反彈。

講了上述理由後,主任就請我下禮拜選三天跟著有經驗的帶班導師試做,並再三強調這也是雙方看看彼此是否適合成為同事的好機會,另外也提及這三天的試做不支薪。

我已經在面試時答覆主任下周會去試做,但同時也好奇沒有正式錄取卻要求面試者試做是很普遍的事情嗎?我這樣算是被凹嗎?試做三天真的有辦法看出面試者是否適合這份工作嗎?有沒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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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試用期不給薪是不合法的。
首先,勞基法並沒有所謂試用期的明確規定,打從簽訂勞動契約開始,資方就該負起應該負的責任,就算工作半天也需要付半天的薪資給您。但是如果您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只是跟在旁邊三天,之後才簽契約,那定義上不算工作,比較像幫忙或義工,這部分不是勞基法的範疇,因為你們並沒有建立勞雇關係,如果在意的話,建議您直接與老闆說明,請他簽約並支薪,如果無法配合,那也可以順便知道老闆的作風,不需要強迫接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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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三天可以當經驗學看看,有沒有支付薪水是你們雙方共同達成協議的,你要再斟酌考慮一下唷!
可以當作學習的心態,加上體會自己是否真的適合帶班導師,三天就不用讓自己壓力太大,做三天可以看得出來你的教學態度還有臨場應變能力,要說完整看出來你是不是就是適合當老師,是不大可能的,但基本可以了解你這個人的表現,除非你對於這家補習班存有疑慮,有別家更好的選擇需要準備,就可以婉拒,不然我會覺得這是一個蠻好的機會唷~
提供給你參考,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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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肯定

只要是付出勞務,應該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至少需要投保勞健保!

不管怎樣的名義,如果在試做的三天過程中有不小心發生意外是自己承擔風險還是雇主?如果您願意接受這樣不平等的對待,也請對方出具白紙黑字雙方協議,做好風險管理。

即便是試教的機會(或考試、面試)不付出對等的勞務費用絕對不合理,應該嘗試去協調至少給試用期的鐘點費(兼職、工讀)或車馬費;除了因為相對付出時間之外,教學內容不都一樣需要備課也需要付出更多時間不是嗎?千萬不要妄自菲薄,別把自己專業看得太過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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