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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函釋(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意旨謂:「另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有關前開規定所稱之『家庭成員』,為免過度限縮立法意旨,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準此,得請防疫照顧假之主體既為「家長」,則依前開函釋意旨,自不以12歲以下學童之「父母」為限,只要勞工有對於同居一家之12歲以下學童有須親自照顧之事實,即應認其符合請假之要件,避免過度限縮致戕害防疫措施之效果。
(摘要自人資法寶-專家觀點 李世宇律師「防疫照顧假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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