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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7/4 11:50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公司跟教會關係緊密,必須參與宗教性的活動

面試時沒有被告知這間公司的背後有基督教,進來後每一段時間會有一個固定的「公司大會」,後來發現是敬拜時間,會聽詩歌,然後探討一些問題,探討問題的部分我覺得很好,但是最後都會透過聖經結尾。

再來就是教會的主事者會參與員旅,會有一段屬於這兩位教會主事者的傳教時間。看之前的活動,似乎也有直接辦在教會的。

要求一定要參加上述的活動,想知道這是不是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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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描述的情況摘要
面試時未告知與宗教(基督教)有關。
入職後定期有「公司大會」,實為敬拜+詩歌+聖經導引。
員工旅遊也安排傳教時間,且由教會主事者參與。
活動強制參加。
二、台灣法律對「職場宗教活動」的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
雇主不得因求職者宗教信仰而歧視或強迫參與宗教活動。
也就是說:
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改變、參加或放棄宗教信仰。
不得以「參加宗教活動」作為升遷、考核、或聘雇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延伸理解
若宗教活動被視為工作時間,應給付工資;
若不屬於工作內容,則不得強制參加。
三、你目前遭遇的爭議點
事件 法律觀點 合法與否
未揭露公司宗教性質 屬於資訊不對稱,雖不違法,但有道德疑慮 不透明
強制參加敬拜活動 若無選擇權,涉及宗教強迫與歧視 可能違法
員旅安排傳教時間 若活動為義務性參加,且傳教無關工作 涉歧視風險
每次結語皆引用聖經 若非自願且反覆出現 灰色地帶
教會人員參與公司內部事務 若非員工身份卻具影響力 倫理爭議
四、你的權益與應對方式
你有的權利:
拒絕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
不因拒絕而被差別對待的保障;
可以要求公司區分宗教與業務內容;
可向主管機關申訴(勞工局、就業平等會)。
你可以採取的行動:
先私下詢問人資或主管:「是否可以選擇不參加宗教相關部分?」
留下紀錄(如活動行程、通訊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觀察是否有因不參加活動而被打壓或差別待遇。
如有不合理待遇,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匿名也可)。
若你想溫和表達立場,可這樣說:
「我尊重公司的文化,但因個人信仰或宗教自由,希望能選擇不參加宗教部分,仍會全力配合業務及團隊合作。」
總結
若「宗教活動為強制參加」且「與工作無關」,即有違《就業服務法》保障的宗教自由。
員工可拒絕參加,不得因此被降職、減薪或刁難。
若你擔心正面衝突,可先保留紀錄、私下詢問、再視情況尋求勞工單位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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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必然有其延伸於老闆的宗教信仰,是否有強制及排外的行為才會是問題的來源。
例如強制員工必須參與宗教活動,因為未參與活動而有績效、獎金或待遇上的差別等。
但您可從另一個方向看待此事,許多教育訓練時,講師也會帶入部份宗教內容或是活動,重點並非要求信教或洗腦,而只是從內容中帶出課程的含意和重點。
同樣的,公司初1、15拜拜,和會後禱告,同樣都是一種祈福,並無不同。

或許您的信仰不同,又或是您個人不同意,但公司若沒有強制您一定要做,我認為你可以向公司說明你的個人因素,這樣雙方都不會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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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教育訓練時,講師也會帶入部份宗教內容或是活動,重點並非要求信教或洗腦,而只是從內容中帶出課程的含意和重點。

同樣的,公司初1、15拜拜,和會後禱告,同樣都是一種祈福,並無不同。」

但第一段我覺得如果在教育訓練上需要帶入自己的信仰,那就是有 Bias 了。若無法為不同信仰的員工規劃適切且不帶宗教色彩的教育訓練,我覺得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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