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2/1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油費是否屬於勞基法「調動工作,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本人於2020 12/7新到任職於一間工程公司,在面試時,說農曆新年前,先待在公司學習繪圖。於12/9 配合公司派駐工地, 依經理吩咐,可以申報油錢
不過在申請流程,被其他經手人一再提醒,只能使用「汽車」為交通工具使用,才符合申請,每天來回車程要3個小時。有關於派駐工地,工作的工地津貼
當初公司調我去工地時就應該替我申報,至少也應該請專案工程負責人替我申報,如今歸建公司,後油費也以特別簽呈請領,但依公司規定,專案工程,有人員異動時,工地經理或主任應向公司提出申請,七職等(含)以下正職人員,派駐專案現場執行工務,使得申請工地津貼,如果可以朔及既往,公司程序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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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云云,所謂的調動五原則,但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並沒有相關法令明確規範,雇主必須以「三十公里」作為是否協助的標準,然而,過去有少部分個案,勞資雙方有自行類推適用就業保險法「三十公里」的規定,作為是否給予被調動勞工交通補助、搬遷補助及租屋補助的依據。
另,調動應符合於勞動契約與相關法令規範,僅有雇主應補貼或給付相關費用之義務,但個別公司的行政作業流程之規範,均僅能由個案中之法院裁判為標準,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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