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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3/6 11:3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想請問面試收到入取通知,又被取消入取但原公司已經提離職

想請問在104收到某公司面試通知並且已赴約面試,
當日面試直接口頭入取,且當晚深夜即收到104入取通知,因此公司詢問幾次請我提供到職日期,因而在上班時間跟尚在就職的公司提離職,也回覆該面試公司到職日為3/14,該公司回覆ok,在到職日半個月前的2/27在104人力銀行訊息內詢問銀行薪轉問題後此公司卻回覆:「您好,很抱歉通知你,我們已經找尋到適合的人材。可能本次無法與您合作。不好意思」
想請問通知到職後因為入取而辭掉原本公司,現在又被此公司取消入取,變成兩頭空了,想詢問有什麼方式可以為自己爭取權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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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可參考此篇文章,確認自己的狀況屬於哪一種、公司狀況不符合可取消的原則,再依照文內提供的管道進行救濟:公司報到前取消錄取合法嗎?口頭錄取被取消,法律怎麼說?

口頭錄取的舉證較困難,請務必截圖保存手機的通話記錄、網頁對話,作為申訴的證據,如果沒有,可以電話詢問之前已錄取之事宜並錄音。

祝求職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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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況涉及求職誠信與勞動法相關議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考慮爭取權益:

一、確認錄取是否具法律效力

在台灣,勞動契約可以書面、口頭或默示成立,並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因此,你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判斷錄取是否已構成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1. 是否有正式「錄取通知」?
• 104人力銀行的錄取通知,可視為僱主已向你發出「工作邀約」
• 公司詢問你到職日並確認,代表公司已有意願與你建立勞動契約
• 你已經提出離職,且公司知道並確認你的到職日,顯示雙方已有「就業合意」
2. 是否構成「要約與承諾」?
• 在民法契約原則中,當僱主發出「明確錄取通知」,而你也接受並確定到職日,則僱傭契約可視為成立,即便尚未簽約,公司也不能隨意反悔。
• 公司於錄取通知後無故取消入取,可能構成 「違反誠信原則」,甚至涉及 「不法侵害求職者權益」。

二、可能的法律主張

如果該公司違反誠信原則,導致你已辭職卻無法報到,你可以主張以下權益:

1. 求償「信賴利益損害」

依《民法》第184條或第92條,公司如果已經明確錄取你,讓你合理相信可以入職,進而辭去原職,但最後卻無故取消錄取,可能構成 「不當撤回要約」 或 「侵害求職者權益」,你可以請求賠償因信賴該錄取而受的損害,包括:
• 待業期間的薪資損失(例如原公司3月薪資 + 該公司應支付但未支付的薪資)
• 求職相關成本(如交通費、履歷準備成本)
• 精神損害賠償(視情況而定,但較難主張)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92條:「要約人於一定期限內發出之要約,不得撤回。」

2. 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你可以向勞工局(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主張該公司未履行勞動契約,請求協助調解。雖然尚未簽約,但錄取通知加上你已離職,可能構成「勞動契約已成立」的依據。

三、建議行動

1. 先向該公司正式發函要求說明

📌 可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公司履行聘僱承諾,內容可包括:
• 說明雙方已約定入職,但對方突然反悔,已造成你的損害
• 要求公司說明理由,並請求合理賠償
• 逾期未回應,將進一步向勞工局或法院提告

✅ 發函範例:

主旨:關於錄取通知撤回一事,要求公司回應與賠償

敬啟者:
貴公司於2025年XX月XX日面試後,已透過104人力銀行及來信通知本人錄取,並數次確認到職日期。本人基於貴公司錄取承諾,已正式向原雇主提出離職,並約定於3月14日報到。

惟貴公司於2月27日無故通知取消入職,導致本人工作權益受損,並造成待業損失。依民法誠信原則,貴公司已明確發出錄取承諾,應負起相應責任。

為避免進一步爭議,請貴公司於7日內回覆處理方案,包括是否提供合理賠償(如待業期間薪資補償)。如逾期未回應,本人將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此致
XXX公司 人資部
申請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 發送方式:
1. 存證信函(郵局寄送,確保法律效力)
2. E-mail或掛號信(保留送達紀錄)

2. 向勞工局檢舉,申請調解

📌 步驟:
• 至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提供104錄取通知截圖、公司來往信件紀錄等證據
• 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原則,要求賠償損失

✅ 勞工局會安排調解,如公司不願協商,你可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3.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損失重大)

如果公司拒絕協商,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但要有證據證明:
• 你確實被錄取(104通知、公司確認到職日)
• 你因錄取通知而離職(離職證明、對話記錄)
• 因取消錄取導致損失(薪資損失、求職成本)

📌 訴訟成本考量:
• 如果求償金額不高(如少於20萬元),可透過小額訴訟(法庭程序簡便)
• 若金額較大,可尋求律師協助提告

四、結論與建議

✅ 短期行動:
1. 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回應與賠償
2. 向勞工局申訴,申請調解

✅ 若公司態度強硬:
3. 視情況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提醒:
• 保持所有對話與證據(104錄取通知、公司E-mail、對話紀錄)
• 錄取通知即使非書面合約,也可能構成法律效力
• 求償成功機率取決於公司錄取承諾的明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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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狀

(小額訴訟/普通民事訴訟)

XX地方法院 民事訴狀

案由: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原告: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基隆市xx區xx路xx號,身分證字號Axxxxxxx,聯絡電話:09xxxxxxxx

**被告:**XXX公司(統編:xxxxxxxx),地址:台北市xx區xx路xx號,負責人:XXX,聯絡電話:02-xxxx-xxxx

請求事項:
1. 請求被告賠償因錄取通知撤回所造成之損害共計新台幣XX萬元(細項見理由)。
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1. 錄取承諾與離職決定
(1)2025年xx月xx日,原告於104人力銀行收到被告通知前往該公司面試,當日即獲得口頭錄取,被告並於當日深夜透過104人力銀行發送正式錄取通知,確認錄取原告。
(2)2025年xx月xx日,被告透過104訊息多次詢問原告到職時間,原告亦回覆確定於2025年3月14日正式到職,被告回覆確認。
(3)基於對被告錄取承諾的信賴,原告遂於2025年xx月xx日向原任職公司正式提出離職申請,並經批准,確認於2025年xx月xx日離職。
2. 無故撤回錄取,導致損害
(1)2025年2月27日,原告詢問被告有關銀行薪資轉帳問題,卻突然收到被告回覆:「您好,很抱歉通知你,我們已經找尋到適合的人才,本次無法與您合作」,即單方面撤銷錄取,致使原告陷入失業狀態。
(2)原告因信賴被告之錄取通知而主動辭去原工作,卻在報到前臨時遭到解約,導致原告收入中斷,造成嚴重財務損失及精神困擾。
3. 法律依據
(1)依據《民法》第92條,若一方已發出要約(錄取通知)並獲得承諾(原告確認到職),則雙方即應履行契約,被告單方面撤銷錄取,已違反誠信原則。
(2)依據《民法》第184條,被告之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法侵害,原告可請求損害賠償。
(3)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就業促進法規,被告違反求職誠信原則,損害求職者權益,應負擔相應之賠償責任。
4. 損害賠償請求
因被告之行為,原告蒙受以下損害,應予以賠償:
• 待業損失:因被告撤銷錄取,原告無法如期就業,依原薪資標準(每月XX元),共計新台幣XX萬元。
• 求職相關費用:包含交通費、履歷準備等,合計新台幣XX元。
• 精神損害賠償:因原告因突如其來的解約而承受極大壓力與焦慮,合理請求新台幣XX萬元。

結論:
綜上,被告單方面撤回錄取,導致原告失去工作機會及經濟來源,造成實際損害,且違反誠信原則,應依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請法院判決如請求事項所述,並請求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XX地方法院

原告:
日期:2025年XX月XX日

📌 後續行動建議:
1. 準備相關證據(104錄取通知截圖、公司對話紀錄、離職證明等)。
2. 向法院遞狀(如金額較小,可走小額訴訟,較快結案)。
3. 同步向勞工局申訴,增加施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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