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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前三條規定之檢查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表八之檢查結果,應依附表十所定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附表九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依照上述法規規定,人資單位對於一般體格檢查紀錄須保存七年;特殊體格檢查紀錄須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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