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關於傳統企業讓員工ㄧ報到就簽不合理合約問題
我已報到,已被要求繳交三個月內算試用期,試用期期間被派去國外出差,若試用期未滿離職則機票,車資,住宿等相關費用由員工自付的合約。
出國期間才發現公司是血汗企業,我想離職。
請問是不是就是按合約出差費自付? 還是不符合勞基法呢? 謝謝!
1.如果公司是出資讓您出國受訓,結果您很快離職,讓公司損失已經支出的機票等受訓必要費用,的確比較像是最低服務年限的案例,要依勞基法第15條之1判斷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就要賠償,頂多酌減,無效的話就不必賠償。
2.但我看公司只是試用期間內派您出差,一來法院判決多數都說試用期內勞資都可以較寬鬆地隨時終止契約,二來出差所需的機票、車資、住宿,不是本來就公司的經營成本嗎?公司有派人出差,當然就要支出這些出差費用,跟員工有無提早離職之間並沒有必然關係。
3.依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號函釋:「......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曾有案例是勞工試用期離職,公司規定要勞工分擔制服費,並從工資中扣除,但仍被開罰,資方並提出訴願也被駁回,可參臺北市政府109.01.22.府訴三字1096100204號訴願決定書。所以個人認為簽約說試用期離職卻要賠償出差費用,法律上是否有效,恐怕有爭議,建議可以爭取,未必要認賠。
1 報到,已被要求繳交三個月內算試用期,試用期期間被派去國外出差,若試用期未滿離職則機票,車資,住宿等相關費用由員工自付的合約。出國期間才發現公司是血汗企業,我想離職。
2 合約試用期期間被派去國外出差,若試用期未滿離職則機票,車資,住宿等相關費用由員工自付。至於,合約是否符合勞基法,從勞基法第15條之1,主要會考慮以下這兩個原則,必要性與合理性。
3 由於勞基法第15條之1,是主張違約金的雇主,需要負起相關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雇主,相對於違約員工有利。
4 比較簡單,不上法院的方法,工作滿三個月再離職,沒有機票自付的事情。
5 祝福您。
感謝您的回覆。
您是說因為我已簽這不平等條約,
等於同意試用期未滿離職則自負費用。
因此沒機會爭取到公司負擔出差費,
請問我這樣理解 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