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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二)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依規定不可以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但是可以僅参加職業災害保險。若退休後再受僱用之單位適用勞基法,雇主仍應為其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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