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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但不確定是否符合離職預告期

目前在學校工作,原在A單位工作已超過3年,但想更換跑道嘗試其他內容,故曾在7月提離職,但後來主管挽留,問我要不要到B單位嘗試,因為剛好有同仁要離職,而B單位的業務內容我也有興趣,故向主管回應可以,所以原先有上的離職簽呈便先撤銷,但是到B單位是惡夢開始...
由於8月底才要過去工作,主管便在8月初將B單位的工作請同仁交接給我,以至於我8月初開始便做A單位的業務跟B單位的業務,而B單位又有另一人突然離職,由於是資淺的新進人員,所以又被塞工作,所以自8月初就做不只一人份的工作內容,到最後也因為壓力大身體出現狀況。
因此,要到B單位就職簽契約時,曾向主管提想離職靜養,主管則回應太突然不符合勞基法,以至於現在仍在B單位工作,不過身體真的難以負荷,再加上薪水比當初說的要再低,所以我一直托欠著不簽新的工作契約,故想再次提離職,想請問是否仍需符合30天預告期?因為瀏覽法規提到若是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麻煩各位前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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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在你的情況下,因為你在A單位已經工作超過三年,根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確實需要在30天前預告離職,以避免違反合約規定。

不過,考量到你目前的身體狀況和工作壓力,建議你可以嘗試與主管進行溝通,說明你目前的健康狀況和困境,看看是否能夠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比如縮短預告期或者立即離職。

如果你的身體狀況已經影響到你的工作能力,這也是一個合理的理由來請求提前離職。你可以考慮提供醫生的證明來支持你的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與主管保持良好的溝通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增加達成共識的機會。

此外,若有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或尋求法律協助,建議你可以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或相關的勞工單位。

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並早日恢復健康。

1 提問者在學校工作,因壓力和健康問題,考慮再次離職,想確認是否需符合30天離職預告期。
2 若你在A單位工作超過三年,根據《勞基法》,離職需提前30天通知。
3 你未簽新的B單位契約,法律上仍視為A單位的員工,應適用相同規定。
4 離職預告期內,若因健康無法工作,可附上醫師證明並提前解約。
5 若公司違反合約或薪資條件不符,你有權依法提出解約或申訴。
6 建議與主管再度溝通,說明身體狀況,並正式提出離職申請。離職預告期同學校30天,正確,但有健康因素,與老闆協商。
7 祝福您。

您好,
既然先前的辭呈已經撤銷,就必須要重新開始提離職,所以工作滿三年提前三十天是合乎勞基法規定的。
然而如果身體狀況不好,有一些假,像是特休、病假、事假等等都可以應用來做休息和調整的。以上供參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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