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公司的投資人有可能這樣要求一個職員嗎?
遇到這樣的問題,怎麼辦?
公司在接全球訂單在單位主管人力與工作範圍都沒有妥善的定義好的情況下,(build team 中)遇到季度末.
單位資深副總級直屬主管宣導以團隊目標先將訂單處理好.而本人在高壓的季度末收單末兩週,疑似因為太累重感冒了(當時仍有疫情),沒有人頂替的情況下,不能休息.
然,就在此時被人資要求以投資人需求為名義要再簽署一張名為競業條款,但其中一項條款內容載明,若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公司有權解僱你的條款文件.
此時身為僱員的你,剛加入這家公司三個月,且入職時已簽過競業條款.
公司的投資人有可能要求一個小職員,再簽署競業條款並強調「若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公司有權解僱你」嗎?
該位人資目前已離職.
公司投資人通常不會直接要求解僱某些員工,但他們可能會間接影響決策,尤其是如果他們認為某些行為或條件對公司不利。 :
1.重新確認競業條款的合法性
您已有競業條款的情況:如果在入職時已簽署過競業條款,公司再次要求簽署新的條款,可能需要您同意且需符合公平原則。註明。
條款內容合法性:條款中涉及「狀況不佳即可解僱」可能不符合法律規範。
2.是否能拒絕簽字?
您可以表明以下分析:
已簽署的競業條款仍然有效,未簽署新條款的必要。
請公司明確說明修改的理由,以及對您現有工作權益的影響。
請求時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不會受損。
3.健康狀況與培訓條款
保護您的健康權益:如果條款中寫明身體狀況不佳即可解僱,這應被視為對員工權利的行為。員工。
求助勞動單位:如有疑問,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或法律專家求助,確認該條款是否合法。
4.溝通建議
理性對話:與公司的人資部門理性溝通,說明您的關注和擔憂。
表示貢獻:強調您在入職三個月內的工作貢獻,您表明願意以團隊目標為優先。
5.進一步行動
如果修改公司堅持要求簽署且不願不公平的條款,您可以:
保留證據:記錄公司要求的相關溝通。
考慮法律援助:尋求律師或勞動單位的支持,確保您的權益侵害行為。
評估長期發展:若公司文化或決策令您不安,可以考慮是否尋求其他更適合的工作機會。
這種情況需妥善處理,您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不符合勞基法及相關條款而受到影響。
競業禁止條款 和 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公司有權解僱你的條款文件 是兩件亳不相關的事。
競業禁止
一般來說小職員不太有可能簽到競業禁止,大多的小公司都只是嚇嚇員工而已,真正能達到合法競業禁止簽訂要件的情況其實反而不多。簡單判斷競業禁止有效的方法就是,確認一下公司在簽訂時是否有給予競業禁止補償、你是否身居要職、是否有禁止的期間和範圍,若沒有,那在法律上不會是有效的。(競業禁止的內容你可以參考104的文章: https://blog.104.com.tw/what-is-a-non-compete-clause/)
身體身體狀況不佳,公司有權解僱你
只要不是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的情況,任何解僱理由都不會是合法的。相反的,若你的身體狀況不佳,有導致符合這三條裡面的情況,公司就可以依法解僱。“可能“會因為身體狀況不佳,而滿足的條件: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第11條第三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12條第六款)
補充:營業秘密法
雖然坊間大多的公司所謂的競業禁止條件蠻多其實都沒有法律效力,但不代表你離職後就可以為所欲為。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中的任何資料(尤其技術、客戶、和產權)都是屬於客戶的(除非你們另有合約詳細約定),不然千萬不要把任何東西帶走、或是帶到下家公司,這都是明確違反營業秘密法。一旦違法,公司不需要與你簽訂任何協議,便可提起告訴;若公司因此有損失,會請求的賠償恐怕會遠超過你以前的報酬、嚴重者會受徒刑宣告,千萬要謹慎。
以下針對您的描述提供建議:
1.條款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依據您的描述,該條款「若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公司有權解僱你」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該法條對於雇主解僱員工有明確的限制,並不包括因病解僱的情況。若該條款是以文件形式呈現,建議:
保留副本:確保您有該條款的文件影本。
檢視合法性:將文件提交給勞動部門或專業法律顧問進行檢視。
2.「因人設事」的情況-若此條款由已離職人資與直屬副總聯手制定且僅針對您個人,該情況可能涉及職場歧視或不當對待:
內部申訴: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向法務部門或高層反映此問題。
紀錄事實:建議整理相關事件的時間線,清楚記錄該條款的出現背景、人資的行為,以及簽署時的壓力來源,方便日後佐證。
3.競業條款的重新簽署-您提到入職時已簽署競業條款,且再次要求簽署的新條款條件更為苛刻,這可能涉及對您權益的不合理壓迫:
簽署建議:若被迫簽署,請於文件簽署處註明「在壓力下簽署,並保留異議權利」,並要求公司提供該條款的明確說明。
後續處理:在疫情下的身體狀況應獲得同理心處理,而非作為懲罰的依據,若條款內容無法協商,考慮尋求勞工局的協助。
4.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建議:
內部倡議:提議建立明確的工作負載及支援機制,避免季度末因資源不足導致的壓力過大。
職場法律保障:參加工會或職場權益培訓,進一步了解如何在類似情況下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建議望能提供協助,並找出最合適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