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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及【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1】規定:
適用免填發憑單:
1. 憑單填發單位於 108 年 1 月 31 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 107 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3. 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納稅義務人取得憑單資料的管道:
1. 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2. 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3. 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4. 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5.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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