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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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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刊3萬6起面試後薪水變3萬4試用三個月合法嗎?

一月入職後主管說試用期三個月薪水只有34000但104上面刊登職位薪水36000-45000
想詢問前輩這樣算有合法嗎?
如果違法請問是有哪一條呢?

第四個月才給到刊登的36000
有朋友說這樣不對
常常又休假需要接電話回訊息
甚至要回去上班...
主管又管控人力只要我一個人上班做原本三個人做的事情
連續好幾個月
今天氣到提離職但告知要做到月底才可以
看了勞基法未滿半年十天預告期即可
餐飲店卻還要做清運跟搬一堆前面同事沒用好的破事....
甚至想再更早離開
請問前輩可以指點小弟一下嗎....
應該怎麼做會更好....先感謝各位前輩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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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你好,
先說結論:你朋友提醒的方向是有道理的,但實際是否違法,仍要看當初面試、錄取通知、勞動契約、薪資約定與 104 職缺內容怎麼寫。

從你的描述來看:
一,「試用期三個月」本身不一定違法。實務上這確實是企業常見試用期安排,重點在於雙方是否事前清楚約定,以及試用期間的工資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若雙方在錄取前已明確約定試用期薪資 34,000,期滿後調為 36,000,原則上會比較像是勞資雙方約定的薪資條件。

二,若徵才廣告刊登 36,000 起,面試或錄取後才告知前三個月只有 34,000,且廣告沒有揭露試用期薪資較低,這就可能涉及徵才廣告不實或薪資揭露不完整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廣告或揭示;若實際經常性薪資低於 4 萬,也需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相關實務也提醒,徵才廣告內容若使求職者誤信勞動條件,可能會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疑慮。

三,休假還要接電話、回訊息、甚至回去上班,不能只用「責任制」或「人手不足」帶過。如果只是收到訊息未處理,未必一定算加班;但若主管要求你即時處理工作、回覆客戶、安排事務、回店支援,且你實際提供勞務,就可能涉及工作時間或延長工時,應依法計算工時與加班費。勞基法也有每日正常工時、每週工時、休息日出勤及加班費規定。

關於離職預告,你目前若從一月入職,已工作超過三個月但未滿一年,依勞基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規定,勞工自請離職原則上是 10 日前預告,不是公司單方面說一定要做到月底就算數。若雙方有更長預告期約定,也不能低於勞基法最低保障。

建議你接下來可以考慮以下方式處理:
1.先整理證據
把 104 職缺截圖、面試或錄取訊息、薪資約定、薪資單、出勤紀錄、休假被要求回訊息或回店上班的對話紀錄保存下來。
2.用書面方式確認離職日
例如:「本人於某日提出離職,依勞基法規定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預告期間為 10 日,最後工作日為某月某日,請協助辦理離職及薪資結算。」
盡量用訊息、Email 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不要只口頭講。
3.要求結清工資、加班費與未休假權益
若確實有休假出勤、下班後處理工作、被要求回店支援,建議列出日期、時間、工作內容,向公司提出確認。
4.若公司不處理,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你不一定要一開始就用「告」的方式處理,但可以先把事實、紀錄與訴求整理清楚。若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也可向主管機關反映。

最後提醒,公開平台無法看到完整契約與對話紀錄,因此不能直接替你下法律定論。但從職涯與勞權角度來看,你現在要做的是把「離職、薪資差額、加班紀錄、交接範圍」逐一整理清楚,讓自己有依據、有紀錄、有退場節奏。

你現在很生氣是可以理解的,但越是這種時候,越要讓自己從「被情緒推著走」回到「有步驟地保護自己」。不要讓一份不適合的工作,繼續消耗你的身體與自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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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您,試用看看,刊登36000起,是正式任用,所以您還沒被正式任用,當然可以給您試用的薪水,這樣有錯嗎?不用説違不違法,光説這樣有什麽不對,您説的出嗎?

1.契約自由原則,若是依據你們談定的薪資進行給付,通常沒有違法問題。

2.預告期若是10日,從你通知時開始起算,10天到你就可以走,這是很強的權利;當然啦,如果你們議定5天後就可以走,或是要18天後才走(5天、18天只是舉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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