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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3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刊3萬6起面試後薪水變3萬4試用三個月合法嗎?

一月入職後主管說試用期三個月薪水只有34000但104上面刊登職位薪水36000-45000
想詢問前輩這樣算有合法嗎?
如果違法請問是有哪一條呢?

第四個月才給到刊登的36000
有朋友說這樣不對
常常又休假需要接電話回訊息
甚至要回去上班...
主管又管控人力只要我一個人上班做原本三個人做的事情
連續好幾個月
今天氣到提離職但告知要做到月底才可以
看了勞基法未滿半年十天預告期即可
餐飲店卻還要做清運跟搬一堆前面同事沒用好的破事....
甚至想再更早離開
請問前輩可以指點小弟一下嗎....
應該怎麼做會更好....先感謝各位前輩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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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您,試用看看,刊登36000起,是正式任用,所以您還沒被正式任用,當然可以給您試用的薪水,這樣有錯嗎?不用説違不違法,光説這樣有什麽不對,您説的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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