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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1/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工作是平日工讀,想請問有關節日上班的問題

工作為週一至週五的半天工讀
內容為辦公室的內部作業等等
因為當初在人力銀行上面看到
上面只有寫週一至週五的工作
面試時我有強調問是否是平日
但是不確定人資有沒有認真聽
他有回答說是週一至週五的班
平日這點不確定他是否有聽到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有落差(認知)

事情是在元旦前的時候發生的
我們有新的正職來有聽到人資
請她元旦那一天不用過來上班
之前上班曾聽過正職們聊天時
有說到正職有加倍薪資的事情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樣所以才
請她不用過來因為那時他剛來

我一直認為我是平日週一週五
他也沒特別跟我說要過去上班
我自己覺得還是確認一下好了
所以就訊息跟他在做一次詢問
他卻說要而且是肯定式的說要
不是詢問我能不能過去上班的
而到我問了那天薪水怎麼計算
他只有說一樣照1個小時160元
而我還沒看到回他他卻改口說
你可以自己決定過不過來上班
後來因有事又認為這樣很奇怪
所以沒去但可想而知上班氣氛
之後開始就變得很差

讓我想來這邊問問各位前輩們

1.為什麼我是平日週一週五的班他沒有交代也沒有問就認為我元旦會去上班?
2.若是我沒有問 就這樣沒有過去上班 是我的問題嗎?
3.為什麼到我問薪水怎麼算 他會從肯定要去的語氣變成 我能自行決定?
4.上網查 但不知道對不對 若套用在我的狀況 是不是去上班應該要加倍 還是其他原因所以他才改口?
(前提是我應徵時有問是不是平日)
P.s已經要離職 但是怕以後遇到類似情況
想先詢問各位前輩 免得以後犯一樣的錯
若沒事先詢問認知錯誤而沒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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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您好:
我是104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試回覆如下:
一、您與雇主約定提供勞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天半日,此屬於部分工時工作性質,您仍然依法享有同雇主正職勞工相同的法定保障。
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照內政部發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即通稱之元旦),也就是該日為紀念日,勞工應休假1日。
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故雇主經徵得勞工(無論是正職全時勞工或工讀部分工時勞工)同意於今年元旦出勤工作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四、您與雇主約定每小時工資額為160元,如元旦當日未休假,而仍然被雇主排班出勤,您的雇主即應給付您2倍320元的工資給您。雇主如有違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及第80條之1規定,雇主將被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五、您若與雇主約定遇有休假日不出勤者,您於元旦當日(星期五)休假未出勤,因該日您並未提供勞務,因此,雇主也無給付該日工資給您的義務,此外,您是依法休假未出勤,自然也非無正當理由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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