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匿名2021/9/28
- 無工作經驗21-25歲
只做8天老闆就叫我走,不是有試用期嗎,這算違反勞基法嗎?
您好:我是茂林
我是工業管理畢業,都在學校行政、研究、業務生、賣水果、幫家人修車、教學助理
今年7月退伍,有找到一份製程助理,不是有3個月適用期,我卻只做8天,我是從7月29入職,老闆叫我走,這算違法勞動部就業法嗎?因我當時不懂,所以拿自願離職證明,但有拿到這8天薪水.

回答 11 則
往事已矣,不用追究,快點找到工作才是重點。
茂林您好,雇主在確定資遣時,必須依照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天預告期。
(2)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20天預告期。
(3)任職滿3年以上:30天預告期。
論7/29入職起算,至今9月仍不足3個月計算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您好,
我建議還是去勞工局問清楚,因為這關係到法條的問題,才不會花太多時間,也比較能確定,加油💪!
未滿三個月,雇主本來就可以隨時資譴你,無預告期,但可以有薪水,所以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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