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公司規定17:30-18:00是休息時間不給加班費
目前在一家小型報關行上班,工作時間是08:30-17:30,中午休息時間是12:20-13:20,最近主管強硬規定每天都要有人輪值17:30-18:00,也就是下班後的半小時,要求必須處理完客戶這段期間發來的信件,處理到超過18:00才能開始報加班,請問這樣合理嗎?公司規定17:30-18:00是休息時間不能報加班,但我並沒有在休息,而是被要求處理事情啊
您好
依你提供的狀況 ,這已經是違法 ,就好像 ,公司5點下班 ,但員工因為事情做不完 ,所以繼續做 ,但公司不給加班費 ,因為又不是公司要求他們加班的...,實務上 ,有工作的事實 ,就是要給付工資或加班費 ,所以就算你自己自發性的假日跑來公司 ,把未完成的工作做完 ,那就是有工作事實 ,公司就應該給你加班費(所以公司假日要關門上鎖 ,防止員工溜過來加班) ,法規規定就是這樣 ,因為你就是有加班的事實 ,建議你先詢問公司人事單位 ,如果主管要求 ,你亦可以詢問主管現在算是休息還是上班時間 ,如果是休息 ,那就休息 ,如果是上班時間 ,那就要依法給付工資 ,以下法規提供參考.
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4小時,雇主就應排定給予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但如果是採用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的話,雇主便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 你的狀況摘要:
正常工時:08:30–17:30(共8小時),午休1小時(符合法定規定)。
公司規定17:30–18:00是「休息時間」,不給加班費。
但主管要求這段時間要有員工輪值,處理客戶來信。
若處理到18:00後,才開始可以報加班費。
1.⚖️ 勞基法怎麼說?
根據《勞基法》第30條和第32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外需加班並給付加班費。
只要是指揮監督下從事工作的時間,就屬於「工時」。
也就是說:
🔺 即使公司說這半小時是「休息」,但你在處理工作、回信件,這就是工作,應算工時,公司應該付加班費。
2.✅ 你可以怎麼做?
A.先和主管或人資確認:
「請問17:30–18:00雖然公司定義為休息,但我們實際是在回信、處理客戶問題,這是否能算加班?」
B.若被否定,你可以考慮:
-用書面(如Email)留下記錄證明你是在工作。
-向勞工局諮詢或檢舉(可匿名)。
-與同事聯合反映,效果更大。
-真的溝通無果,再此也提供----勞工局免費諮詢資源
你可以打給勞動部 1955 勞工諮詢專線(免費,24小時),請他們幫你判斷這是否違法,並給具體建議。
希望以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1 你反映公司強制下班後值班半小時,卻說是休息時間不能報加班,讓你質疑是否合理。
2 下班後還需工作,即使叫「休息」,本質仍是勞務提供。
3 只要提供勞務,就應依法給付工資或加班費,這是基本勞權。
4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工作時間外從事職務,屬加班性質。
5 公司不能片面規定,把工作時間定義成「休息」來規避責任。
6 主管要求處理信件,這已經是實際在履行職務,不是休息。
7 必須超過18:00才算加班,這種算法不合常理也不合法。
8 只要17:30後有工作行為,就應從17:30開始計算加班。
9 小公司常濫用人力,但不代表你該默默吞忍不合理對待。
10 建議先友善溝通,若無改善,可向勞工局匿名檢舉申訴。
11 記錄每次工作時數,保留憑據以備爭議處理或檢舉依據。公司規定17:30-18:00是休息時間不給加班費,違法。
12 祝福你。希望你能早日爭取到該有的勞動保障與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