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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9/28 1:0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想請問正職轉工讀的特休正常怎麼處理

目前在新公司呆大約6個月(4-9月)
由於公司覺得我不符合標準決定把我轉乘工讀
但從四月到目前做也六個月了,10月正式轉工讀的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將特休的假期或天數換成時薪給我?
如果換成時薪的部分那是會跟著9月的薪資或者10月的薪資?
因為有詢問主管,卻一直沒給一個答案
固然想先問問看,這樣才能跟主管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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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特休假是根據你在公司服務的時間來計算的。由於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六個月,因此你應該有一定比例的特休假。

當你從正職轉為工讀生時,你的特休假應該要在轉換之前結算。這通常會以現金方式補償給你,並且應該按照你在9月的薪資計算,因為這是你最後一個完整的正職月份。

如果你的主管沒有給你明確的答案,你可以參考公司的內部規定,或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門詢問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補償方案。

以上回覆希望這能幫助你更好地和公司溝通。下面是網路上可以找到的相關法規資料供你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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