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51-55歲
三個月內辭職,主管要求一個月交接
依勞保規定,三個月內辭職不需要預告期,但雇主必須同意。
現在主管不同意,用「這個太突然,且公司也需要時間找人來接手及後續還有報備工地負責人變更等,這個都需要時間,以妳的職務來講至少需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我希望能有兩全其美的方式!」要求我繼續一個月,可以嗎?
我想要最多再三天離職,要怎麼處理?
您好
你給的資訊有限 ,不知你是多久前提離職的(是3天前 /一週前...還是...) ,依你的年齡來說 ,社會經驗應該有了 ,相信你也不願意你下一個職位完全沒人跟你交接 ,或是業務交接也完全沒有流程 ,是吧 ,就算要離職 ,再怎麼不爽 ,再怎麼不OK ,就算做不成朋友 ,但也不要變成多一位敵人 ,是吧 ,雖然要離職的人最大 ,但也要跟主管跟公司做好協商 ,依公司規定寫離職單跑流程 ,做交接清冊 ,將檔案/文件/物品...做好分類 ,並跟主管確認要與誰交接 ,把交接的日期和時間訂下來(這資料你自己要留底) ,如果公司不配合或故意不找人交接來刁難你 ,那就不是你的問題了 ,因為你已經該做的都做了 ,你可以越級向上回報(跟HR跟上一級主管回報) ,因為該你做的你本來就都做到了(難道公司要關門放狗嗎?) ,就算是下一家公司對你有疑慮 ,你也有證據可以提出是前公司的故意刁難而不是你的問題 ,但是如果你夠智慧 ,也可以處理的更好 ,大家和和氣氣的好聚好散(好好邁入下一個職場) ,這樣是最好的 ,以你的工作資歷來說 ,一定自己心裡也有一把尺 ,主動釋出善意 ,好好地跟公司跟主管談 ,相信沒人願意大家撕破臉的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祝福你.
職場好聚好散很重要,你下一份工作人資都會打給上一間公司詢問表現,如果撕破臉的離開,公司要講你好話都難。台灣職場的溝通順序是情→理→法,主管已經告知了他的難處,如果你無法接受,就協商個中間值,盡量不要弄到反臉啦,最後吃虧的都是自己
1.依照勞保規定,三個月內辭職不需要預告期,您是對的。
2.主管以{這個太突然,且公司也需要時間找人來接手……}的理由要求您繼續一個月,可以嗎?當然可以不用理會。
3.回想當初公司就是因為缺額,才會找到您入職並將您提報工地負責人職務,或許職務與待遇都在您期待之上,但可能因為文化、制度、環境…讓您有離職的動念,惟請考量{報備工地負責人變更等,這個都需要時間}以及您的資歷與年紀,作最妥當的處置。
4.依勞保規定,三個月內辭職不需要預告期,以您的資歷與年紀作閃辭,您還認為是對的?
個人意見表達,參考消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