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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8/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委任合約部分,會有什麼問題?

我收到一家文創公司的offer, 對方公司規模很小,但開出的合約條件是 委任合約,對方的說法如下:
基本上並不算真正的約聘 是以正職為前提的3個月,彼此了解工作模式及磨合的階段,但會有一個委任合約,所有的條件及勞健保等福利全部都照勞保局規定。
請問各位前輩,
1. 這種委任合約跟適用期有何不同?
2. 有什麼陷阱 或 該注意的事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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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你好:
所有的條件及勞健保等福利全部都照勞保局規定。那就是勞基法上面的聘僱員工,只是是聘僱定期(合約制或短期聘僱)或不定期(長期員工,沒有期限限制的),文創公司的offer,除非是經理人,否則法律上沒有委任制喔!

那如果是承攬契約,也就是包專案包工程作業,一般這種合約公司是沒有提供勞健保等福利(例如保險業務員,靠傭金的)

委任制適用高階經理人,

所以,你說的委任合約,很奇怪,請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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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實務上,因為不確定新進同仁是否適任,若正式任用但不適任,就要走資遣的程序,雖然任職期間短資遣費不多,但公司可能會覺得程序麻煩,若是規模較小公司,沒有專職的人事人員,更不會想處理這樣的流程。

因此有些公司會採取【變通】的方式,先用【兼職】任用,或是短期契約的方式,以避免或減少到職才發現不適任,後續處理的程序。

站在勞動法令的角度,這樣的方式有些爭議;站在實務的角度,若您喜歡這間公司和該職務,在確認本身權益不受影響的情況下(例如:勞健保投保薪資、年資、年假計算、年終獎金計算等等),可以考慮是否接受。

除了跟公司確認以上事項,還可以討論是否縮短3個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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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謝謝您的邀請回覆。
在勞動基準法與民法上的規定,委任契約通常是針對高階主管,在管理權責上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不必受到主管的指揮監督,而能自主完成組織目標與任務者。相對的勞動契約是勞工必須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致工資者。前者完全不適用勞基法規定,不會受到勞基法對於勞工在工資、工時、特休假、資遣、退休的保障。

勞動部的法令解釋上,會認為試用期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與同意,但還是要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如果在工作上不符合民法委任的要件,建議不宜簽訂委任契約,如果您很想要獲得這項職務,建議在委任契約中增加約定,本項聘任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您工作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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