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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6/15 8:5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資方可否拒絕 員工提出 出勤資訊的申請???

工作是在賣場美食街 有人資部可以處理出勤相關資料,因為制度上的不合理因此做到這個月月底,但覺得要留一些證據 如出勤資料 後續要檢舉什麼的也好當證據, 但我覺得提出申請出勤資料的要求90%對方人資會拒絕 我有這個預感~  

如果對方拒絕我可以怎麼做? 提要求時故意給人資看我手機正在錄影 中 (畫面不會拍到人,就是錄到聲音這樣) 關於錄影違法疑慮 巴毛律師說過 只要對話框中有包含自己 就可以錄影 錄音,反之則不行。 

然後 應該要在還在職期間去申請比較好嗎~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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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於出勤時數有疑慮,其實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檢舉,但建議可以往前看,不要糾結過去了,但如果您想救一下還在公司的同仁,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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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詢問是否可以在還在職期間申請出勤資料,並擔心人資會拒絕。若拒絕,您想知道如何處理,以及錄音錄影的合法性。
2 根據《勞基法》,員工有權查閱自己的出勤資料。
3 若人資拒絕,您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保留申請紀錄。
4 若仍被拒絕,可向勞工局投訴,勞工局會介入調查。勞工局調查,公司必須提供出勤資料。
5 錄音錄影需確保在對話中您有參與,否則可能涉及違法。
6 建議在職期間申請資料,離職後申請較為困難。
7 祝福您。

當然可以合理要求提供關於自己的出勤資料
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依據上述法規向人資提出訴求即可,即使理念不合而決定離職,也建議不帶情緒處理好最後這件大事,就開開心心迎接新職涯生活吧!

祝您新職順心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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