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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請問 專業HR 我目前的狀況可以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嗎?

事件經過: 
2024 0510 早上上班途中誤闖施工路段被義工壓制,後續被對方提告 。 後續因為被警方拘留 因此無法前去公司上班 所以向直屬主管說明事件經過,直屬主管聽完經過後不採納意見,只認為員工沒有因應班表出勤 這件事 回應。   因此當下向直屬主管說 "若您認為這件事都是我的問題 我就做到今天,明天會來跟人資做交接 。" 

不過後續有向直屬主管道歉 請示是否能回去上班,但主管讓我跟人資談 。   

請問這個狀況我能跟公司談非自願嗎?  
因為我有表達想繼續上班的意願。 

現階段還沒辦離職手續 13號會去公司找人資

我不會要求資遣費 只是需要失業補助這份救濟金  畢竟後續沒了工作沒了收入  

有確定公司有保 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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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應該是這樣說 ,非自願離職 ,發起人是公司 ,不是勞工 ,自請離職 ,發起人慎勞工 ,不是公司 ,所以依你的情況 ,你覺得你是哪種呢? ,你是自請離職的嗎? ,非自願離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你也清楚 ,如果公司不願意開立 ,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請求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以保障後續申請失業給付與參加職業訓練的權益.
 https://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9629

建議你還是要跟公司好好談 ,在尋求相關救濟 ,依規定該請事假就請事假 ,該請病假就請病假 ,相關證據對話自己要留存 ,要先保護好自己 ,若你還有其他相關疑問 ,各縣市勞工局也會有詢問的單位或義工可提供諮詢 ,甚至有法律諮詢(但要先預約)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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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根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告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
雇主有重大過失。
發生勞動災害,經勞工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職業災害,而勞工不能勝任原職務。
勞工因工受傷,未能於六個月內復職。
勞工因疾病或生理上之原因,經醫師證明不能勝任原職務。
勞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無法繼續工作。
雇主因營運上之理由,需變更勞動條件,而勞工不同意。
其他法令所規定。
在上述情況中,員工因誤闖施工路段被義工壓制後續被警方拘留,導致無法上班,且主管認為員工沒有依班表出勤,已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因此員工可以依法予告終止勞動契約,主張非自願離職。

員工在向主管表示若主管認為是其問題就做到今天,明天會來跟人資做交接時,已表達想繼續上班的意願。但後續員工向主管道歉並請示是否能回去上班,但主管請員工跟人資談,顯示主管可能不願意讓員工繼續上班。因此,員工可以主張非自願離職。

員工現階段還沒辦離職手續,13號會去公司找人資,屆時可以向人資說明情況,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人資協助辦理離職手續。員工也可以向勞工局申告,請求勞工局協助處理。

員工表示不會要求資遣費,只是需要失業補助這份救濟金。員工只要符合失業保險請領資格,即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

以下是員工可以參考的失業保險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或遭雇主解僱。
被保險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或教育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服兵役、義務勞務或其他公職義務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領取老年給付或身心障礙給付而離職。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無法繼續工作。
被保險人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離職。
員工在離職後30天內,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給付。申請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離職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離職證明申請書等)。
身分證件。
勞工保險手冊。
其他必要文件。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如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律師或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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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則回覆

您好:

一、這樣看起來,是你自己主動跟主管提離職了喔

你說:因此當下向直屬主管說 "若您認為這件事都是我的問題 我就做到今天,明天會來跟人資做交接 。"

不過後續有向直屬主管道歉 請示是否能回去上班,但主管讓我跟人資談 。

二、就勞基法來看

1)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公司資遣員工要有以下理由且提出證明文件):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公司提不出證明文件,證明合法資遣員工,可能會被員工提告,損失會慘重

3)公司是否被告還是另外一件事情,只要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公司在法律上就是要付資遣費,你要不要資遣費跟公司是否需要付,完全沒有關係

4)公司要資遣員工是要10日前通報勞工局,沒有的話,是違法也是要罰款的

5)你自願離職,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有可能會有違造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的疑慮

基於以上,你自己要離職,公司為何要承擔以上的風險,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呢!

三、請好好跟人資談,也許會有不同結果,但基於法律面來說,機會不大。

因為人資只是依法辦事,也同樣會把我跟你說的法律風險跟你的主管及老闆說明。

祝福順利 也提醒你,做事情要三思,不要太衝動!人生不是得到就是學到。

您好

文中所述"直屬主管聽完經過後不採納意見,只認為員工沒有因應班表出勤 這件事 回應。 因此當下向直屬主管說 若您認為這件事都是我的問題 我就做到今天,明天會來跟人資做交接 。"

提離職的方式不論口頭告知或書面提出,甚至傳訊息告知都可以,一旦「告知」法律即發生效力,並不需要獲得雇主「同意」。

祝福您

您好:

依照您的狀況:
有關離職的效力可以參考這篇文章,幫您擷取重點,如果口頭請辭,只要對話到達雇主(註:包含主管)處,雇主了解後,即為生效。
依您的說法,口頭請辭的當下並不是說反話,也沒有被脅迫,因此應該是有效的請辭。
請辭是您自願提出,並不是非自願離職。

當然,您想要跟公司「談」非自願,也就是合意資遣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依照律師說法,這篇認為合意資遣雇主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另一篇認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不是非自願離職,所以不能申請失業給付。綜合來看,就算公司願意開立證明,也存在可能無法申請給付的風險,先告知您。

站在公司的立場,如果改為合意資遣,即使您說不要,於法還是必須給付資遣費(平心而論,誰知道離職員工會不會毀約回頭申訴公司);衡量各種勞動契約終止方式的法律風險過後,公司不一定會願意與您改為合意資遣。

綜合以上,把心力放在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不是一個聰明的做法。

其實,您既然有經濟壓力,也願意道歉,而主管也請您跟人資「談」。如果事情並沒有糟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何不尋求撤銷離職的可能性?建議如下:
再次向主管誠心道歉,再次說明一時衝動脫口說出離職,並非本意,自己有返回工作的意願並會改善自己的溝通方式。
請人資協助擔任雙方溝通橋樑,幫助您說服主管,讓事情有轉圜餘地。
向公司提出因故無法上班的當日,改以補請事假的方式處理(事假是法定權益;但仍需要依照公司請假程序辦理)。

以上,如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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