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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3 小時前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公司簽的和解書,合不合理,有沒有辦法推翻。

勞方自離職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同意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及義務,願拋棄其餘請求權,不再就本件為任何勞基法之申訴權並撤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再向資方為任何主張,亦不得向任何機關單位為任何不利於資方之指控。
倘勞方如有違反上開約定,資方會向勞方提及訴訟,並支付資方3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上述其中一條我認為有爭議的條款,而且還有加班費,跟國定假日還沒算清,因為會簽是說走調解結果還是一樣,不簽拿不到錢跟非自願離職書。簽完回家算錢時想到加班費跟國定假日的費用都沒提到,有錄音,說過幾天回通知我去算清薪水。我應該怎麼做會對自己比較有保障。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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