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0/1/19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未依勞基法規定提早離職會受到懲處嗎

小弟目前已找到新工作,預計領完年終(可能1/23)後提離職,
但新公司報到日壓太接近了(2/10),
小弟在舊公司待了兩年半,按照勞基法規定,
就職一到三年,必須至少20天前提離職,
所以1/23提,必須等到20天後的2/13之後才能離開,
若執意要提早離開,會受到甚麼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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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分為兩個部分:

1.如果是部定期契約,未滿20天提離職,不符合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規定, 您的雇主是有可能要求民事賠償的。所以要注意喔!

2.如果您是因為想要領到年終獎金才必須等1月23日提離職。關於您年終獎金是否視為經常性薪資,可以再去問問人事單位規範和檢查您的勞動合約內,是否有提到【保障14個月年薪的字眼】,如果真的是沒有。這樣延遲報到才有意義。
建議評估完上面兩點後,最終跟雇主以好聚好散為原則 老實說好好商量 左好交接文件,甚至幫忙推薦繼任人才,通常可以留下情面,日後好相見,雇主也能同意無償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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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您的問題,敬請耐心等候回答,謝謝。

您好,先跟原公司商量是否可以提早至2/7離職。若不行則是跟預計報到的公司商量延後一週報到。以最圓滿的方式離開,對未來比較不會造成困擾。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您好:
1.建議跟新公司協調報到日期是否可延後,一來可以符合法規規定日期,一來也可以做好交接讓舊公司留下好印象。
2.若無法更改報到日期,建議提前告知原公司,協調雙方都可接受離開的日期,勞資雙方合意圓滿結束勞雇關係,對日後發展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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