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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2/9/14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公司以人力不足一直擋休,結果年資假都沒休到被取消該怎麼辦?

目前是在做總務工作,公司內人力因為非常短缺,所以除了自己的工作外也要支援其他單位,導致我的休假一直被公司擋掉,表示我休假會影響到公司運作,其他同事也會因為我的休假讓他們要加班到更晚。除了被擋之外,常常也是到休假前一天才會通知能不能放假,所以很難規劃休假行程。

作法滿討人厭的公司,但是因為離家很近,薪資也還算可以,就一直沒有反彈

一直到最近我的年資假因為無法休假的關係,留過時限了。但公司說年資沒休完不能折現,所以我的假也就這樣被公司黑掉。覺得太欺負人了,不想再這樣。

想請問應該怎麼跟公司爭取呢?
比較擔心的是,未來找其他工作,會不會因為這樣被前公司(現在這間)故意中傷,不知道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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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Hi 你好

幾位前輩們已經提出法律上需求留意的點,我這邊就不在贅述。
我的想法是先從問題點拆分來看,以下是我的分析。

- - -

公司擋休的事情,是只有你還是其他所有人都一樣?

.只有你一人的話,可能就是公司在派工上面有問題,形成了犧牲你一人來成全整個團隊。

解決方案(1)
跟其他同事維持好互動,私底下調整休假(也就是先講好我休那些天、其他人休哪天,互相幫忙)。
下次你提出休假時,讓他們有人主動說那天他們可以代理工作。我想公司應該就不會有意見。

解決方案(2)
與上級主管溝通,主動說明自己的想法,並且表達想解決這個問題決心。
討論看看有沒有什麼是自己可以做,來解決「根本」的人力短缺問題。
這個動作會讓你在主管眼中,成為一個積極解決問題的人。
是兩面刃,有人喜歡這樣的部屬、有人討厭這樣的部屬。根據你的企業文化來決定是否這樣做。

.其他人也都被擋休,公司不願意讓大家休假
->這應該就是公司文化問題。需要犧牲每一位員工來成就事業的公司,不建議留任,著手轉職應該比較好。

- - -

關於最後的問題,是否會被前公司中傷。
要看你所在的產業是否地域性很強、該產業有沒有協會、這間公司老闆跟同業的人際狀況。
產業地域性強,產業內的廠商規模偏小,加上公司老闆跟同業們交往頻繁,那有可能的會被說話。
反之,沒有上述狀況,那可以不用擔心,產業內的廠商規模都很大的話,大家比較沒有在意這些事情。

祝福你工作順心、順利取得休假 !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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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的年資假是指特休的話,那公司需要折現給您才是正確作法。如果不是特休,而是公司額外給予的話,那歸零的動作是沒問題的。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figure class="parseUrl" contenteditable="false" dataurl-id="url_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_26" dataurl-link="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dataurl-url=" 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dataurl-title="
勞動基準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 dataurl-desc="│ 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 API文件 │ "><div class="parseUrl__img"><img src=" 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div><div class="parseUrl__content"><p class="titl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p class="desc">
勞動基準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div></div></figure>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先看法規規定,依勞基法§38: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接下來針對您的狀況,彙整幾點如下:

一、您的年資假到底是不是法定的特別休假?
有些公司為了整體福利提升,除了勞基法規定的假別外,會優於法規的給假,這些假的本質,屬於恩惠性給予,並非法定項目,所以若公司保留最後解釋權,在法規上並不違法。

二、如果您的年資假等於特別休假,那就需要符合法令,在天數上應依法給予,在法條的第2點看到,特休假是由員工排定,屬於形成權(一經提出權力即形成),雇主沒有實質上的准駁權。

三、法條中第4點可以看到,雇主應該在每年年度終結與勞動契約終止時,結清(發給工資)

綜上所述,若您的年資假等於特別休假,您的確可以有上述的請求權,至於要如何爭取?建議先向人資提出您的疑問,您也可以提出您查閱法條上的解釋,了解公司不給的緣由,接下來考量您目前的薪資、福利、升遷舞台...等等,是否值得您爭取未休代金??因為現實面考量,一旦您開始爭取您的勞動條件,很大的概率會撕破臉,所以心裡要有最壞的打算,如果評估過後,您還是希望爭取屬於您的權利,可以向提供勞務地所屬的地方縣市勞工局提出爭議調解。

不是鼓勵事業單位違法,但因您已身在其中,縱使您提出的是合法的權益,也要有最壞的心理準備,另外薪資的求償權是5年,您也可以評估在離職後再行使您的權力。

以上建議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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