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1/1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提前提離職了,主管一個月前才告知無法讓人離職

1.我醫管系畢業,現在在醫院的行政上班,工作有10年以上因為結婚了,工作需要輪班無力能配合,加上工作壓力大,所以提離職。
2.早在去年11月時就提出2/28要離職,當時主管也說妳自己想好就好,但是到了離職前的一個月,主管突然說太多人要離職,她人力不足要我跟其他同事協調,但是我又不得不離職,因為下份工作已經找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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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行政人員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規範,以你已在該職工作10年則應於30日前提出預告即可,即使公司/主管不批准還是有效力,主管無法強行留任。建議作法如下:
1.正式發信予主管說明於去年11月已向其提出今年2/28離職&離職理由
2.與公司人資單位確認離職流程ex.是否有相關作業流程表單須提出
3.工作交接清單羅列清楚
承上,單位內工作調度、交接人力安排應由主管決定,建議當面與主管懇談,並備妥交接清單,跟主管說明若離職前無法交接,將對組織單位的影響性。另,可理解單位內同時太多人離職將造成主管困擾,在離職時轉身要漂亮,在自身狀況可允許下,是否能再給主管一、兩週的緩衝期才離職,相信主管&其他同事一定會很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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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您只要在離職前30天通知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即可,以口頭、郵件、信函、Line、離職申請單或是簡訊方式都可以,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即可,法院與勞動部都認為離職是以員工的自主意願為主,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才有效力。
只是在商業禮儀上仍應該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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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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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寫辭呈的話,有個依據。並告知已經找到下一份工作,最晚什麼時候一定要離職。

建議當面與主管懇談,但不用特別的提出勞基法規定,醫院都有人資單位,一定比你更清楚勞基法,只要再次告知主管與人資單位,去年11月時就提出2/28要離職,也取得主管同意,現況因為下份工作已經找好,所以需要把工作交接清單條列清楚。
最後一天 (2/28) 跑完工作交接清單並完善離職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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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基法走完
在時間與意願允許可以離職後以兼職方式協助
保有新工作但也額外拿到兼職協助前主管

法令的部分不再贅述,關於您提出離職,是否已經書面正式提出,且單位已經簽認,這才是關鍵問題。
如果您只是口頭提出,主管因為眼前人力不足,當然希望您可幫忙延後離開;若您已完成離職書面程序,那相信您主管也不至於再提出該要求。
如您尚未正式提出,建議您該跟主管懇談,再確認妳可以勉強協助多久(10天?15天?),達成共識後,您再跟下一家的人資單位協調延後到職的日期,儘量達到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條件,對您會比較好。
畢竟您所在的醫療行政職域,圈子不大,如有負面風評對日後可能都有影響,最好盡量順利離職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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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走的人最大, 沒有甚麼叫不讓走的.
確定要離職最好前一個月發郵件給兩層直屬主管, 人事部門人員.
他不找人安排交接是他的問題和你沒關係, 時間到了就走人, 有問題請勞工局幫忙.
太多人離職是管理有問題, 願意多留是人情, 不願意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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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影響到健康之考量,公司能否幫助

此事端看您的個性而定,如果要與人為善,那就委屈自己一下繼續做一陣子。否則,我自己的做法是辭職申請送出後,法定離職生效日到一定走人。只有一種例外,如果您的主管和未來要去的單位熟識,您可能要多加考慮以及溝通,畢竟防人之心不可無。

就描述來看,法令的部份是沒問題的,站在您這邊,端看你要不要執行而以!
故,考量的是如果原公司願意解決你離職問題,你是否還願意留下?若是,那就要請公司先處理你的問題,確定沒問題後再撤回你的離職申請!
但,若原公司就算現在願意處理你的離職問題,你也不願意留下的話;那就是再次清楚告知你的決定,並將離職交接工作清單做清楚(記住不是等接手的人再做交接,有可能根本無人會來交接),讓未來接手的人可看你的文件就可上手為佳,提早送出文件給主管看是否有需調整修正之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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