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提前提離職了,主管一個月前才告知無法讓人離職
1.我醫管系畢業,現在在醫院的行政上班,工作有10年以上因為結婚了,工作需要輪班無力能配合,加上工作壓力大,所以提離職。
2.早在去年11月時就提出2/28要離職,當時主管也說妳自己想好就好,但是到了離職前的一個月,主管突然說太多人要離職,她人力不足要我跟其他同事協調,但是我又不得不離職,因為下份工作已經找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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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行政人員適用勞基法,依勞基法規範,以你已在該職工作10年則應於30日前提出預告即可,即使公司/主管不批准還是有效力,主管無法強行留任。建議作法如下:
1.正式發信予主管說明於去年11月已向其提出今年2/28離職&離職理由
2.與公司人資單位確認離職流程ex.是否有相關作業流程表單須提出
3.工作交接清單羅列清楚
承上,單位內工作調度、交接人力安排應由主管決定,建議當面與主管懇談,並備妥交接清單,跟主管說明若離職前無法交接,將對組織單位的影響性。另,可理解單位內同時太多人離職將造成主管困擾,在離職時轉身要漂亮,在自身狀況可允許下,是否能再給主管一、兩週的緩衝期才離職,相信主管&其他同事一定會很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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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您只要在離職前30天通知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即可,以口頭、郵件、信函、Line、離職申請單或是簡訊方式都可以,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即可,法院與勞動部都認為離職是以員工的自主意願為主,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才有效力。
只是在商業禮儀上仍應該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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