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無健保無底薪,且一天要打卡四次合理嗎?謝謝

目前在 建設公司求職,董事長面試錄取跟我我說薪資三萬,同事通常第二天要被告知薪資福利義務等,但我10/13~10/22尚未被通知薪資義務,這期間也配合公司 活動及口試等考試,但內心很不安,一切跟著同事打卡作業,但不知道是「為什麼」,私下了解,才知道董事長會在第二天要求簽署承攬合約, 每一次打卡=300元,沒有完成指定業績會倒扣,所以同事沒有人領到二萬元,想問沒有底薪 承攬,需要打卡四次嗎?他面試時寫18:00下班,但我這幾天18:00他們要求開會檢討,請問超過下班時間承攬有權利要求加班費嗎?謝謝。請問我還有那些要注意的保障及權利,第一次在建設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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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看到您的問題,回饋如下,提供您參考:
依您的描述,關鍵在於您與該建設公司間所成立的法律關係是勞雇關係?或是承攬關係?最大差別是前者之受僱人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後者承攬人與該建設公司間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動法令之規定(自然也無加班費的適用)。
二者如何區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40號解釋意旨(此件與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員身分認定有關)以及司法實務見解,您與該建設公司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是以勞資雙方是否具有從屬性而為認定。判斷標準主要區分為三個面向:「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具體而言,(一)人格從屬性:從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與「上班地點」是否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以及勞工「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必須接受雇主的考核」、「必須遵守雇主的工作紀律及懲處」、「必須親自提供勞務」等進行判斷;(二)經濟從屬性:從「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雇主皆應給付工資」、「勞工無須負擔雇主的經營風險」、「勞工不須自行備置工作所需設備或物品」等進行判斷;(三)組織從屬性:勞工在雇主組織內與其他同儕處於分工合作狀態完成工作等進行判斷。
您提到該建設公司董事長通知面試錄取薪資三萬,以及必須跟著同事一起打卡作業,完成指定的業績目標,並且配合公司開會檢討、活動及口試等,對照上述,似具有從屬性關係,依法應是成立勞雇關係,倘雇主為圖規避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動法令而與受僱人簽訂承攬契約,此一契約也將因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而無效。若您對於此事存有疑慮以及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建議您可以向該建設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諮詢或申訴,以確明身分。
以下勞動部官網連結資訊提供參考: https://www.mol.gov.tw/topic/42040/42042/42050/
祝您職涯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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