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關於遭公司要求賠償車損及未預告解雇之諮詢
我之前在某間公司應徵的是「行政助理」職位。
但老闆在面試當天說因為我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先讓我到「廠務工程」部門學習,了解公司的後勤運作。
所以,我的工作內容並不是文書或行政,而是被叫去現場幫忙安裝濾水器,還要開公司的貨車外出執行任務。
在上班第二天時,我在保養廠內倒車,不小心撞到一輛停著、沒有人駕駛的車。
隔天老闆口頭告訴我:「事情處理好了,不用擔心。」我也以為這件事情已經結束。
結果到了下週五下班後,隔天(星期六)經理打電話通知我:「下週不用再來上班了。」
公司沒有提供任何書面通知或具體理由,只說我「不太適合這份工作」。
接著到下週一我去公司領薪水(約一萬兩千元)時,老闆娘卻跟我說:「公司要你負擔修車費,一萬七千多元」,理由是「個人操作疏失要自行負責」。
我覺得這樣的處理不太合理,因為那次是我依照公司指示外出執行任務時發生的意外,並不是私人行為。
想請教:
這種情況下,
1. 像我這樣工作不到三個月,公司這樣算不算「未預告解雇」?
2. 我需要自己賠這筆車損嗎?
3. 我可以怎麼申訴或請求協助?
您好,
建議透過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或1999專線)或 勞動部民意信箱 申訴。先蒐集好能證明雇主違法的具體事證,如薪資單、出勤紀錄、排班表等。若雙方協調不成,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後具法律效力;若調解失敗,則可進一步考慮提起訴訟。
申訴前準備
蒐集具體事證: 準備好能證明雇主違法的相關證據,如:
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或工資給付證明
加班申請單、出勤紀錄、排班表
工作日誌或相關溝通紀錄
整理申訴內容: 清楚陳述爭議內容,並寫明雇主名稱、地址等資訊。
你的情況涉及兩個重點:未預告解雇與車損賠償責任。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作未滿三個月者,雇主終止契約可不預告,但仍須具備合法理由(如不能勝任工作)。若公司僅以「不太適合」為由、未提供具體證明,即可能屬違法解雇。
其次,依《民法》第188條及實務見解,勞工於執行職務中若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責任應由雇主或保險負擔,公司不得要求你自行賠償。你是在執行公司任務時發生意外,顯然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公司要你賠車損並不合理。
建議你保留對話與薪資紀錄,撥打1955勞工諮詢專線或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