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Img

匿名2023/6/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想詢問一下補習班都安排有符合勞基法嗎?

第一次從事補教業,想詢問一下只有周日休息,
有符合勞基法嗎?因已習慣週休二日的狀態,
第一次上到週休一日的班覺得怪異,想問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6月的班表如下
週一15:00-22:00
周二13:00-22:00
週三12:30-20:00
週四16:00-22:00
周五16:00-22:00
週六13:00-19:00

回答 4觀看 3755
回答 4

您好
補教業適用勞基法內的變形工時,但首先您要看您的公司對於變形工時的實施是否有經過勞資會議或是工會同意,若有才可實施。
就算是實施變形工時,還是要符合一例一休的原則,而非用總工時的概念來看,若依您目前所提供的上班方式,是沒有符合一例一休的。
另外也有可能您的休息日,雇主是用加班費的方式提供給您,所以要看您的薪資結構裡是否有含休息日所轉換的加班費在裡面。

以上提供給您參考。

2人拍手・
1人肯定

目前勞基法有一例一休的規定,參考看看有沒有逾越規定
(一)原則: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最多連續工作12日)

(二)例外:例假之彈性調整
1.實施程序及方式:如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符合特殊型態及調整之條件,而得彈性調整例假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https://labcond.mol.gov.tw/login

延長工時(加班之規定):
(一)原則: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例外:加班彈性調整—加班時數總量管制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勞基法連續上班日數規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如下表所示。

1人拍手・

因您提供資訊有限(幾周彈性工時?加班時數?),加上我比較不熟悉彈性(變形)工時。為避免提供您錯誤訊息,建議您準備完整班表(最好有3個月的班表)、薪資明細等資訊,親自前往勞工局服務櫃檯咨詢,這樣才能解決您心中疑慮。

抱歉沒能幫上什麼忙,祝您很快能順利找到正確答案。

近 2000 位各行各業的 Giver 解答

還可以一起加入討論唷!

還沒有 104 帳號嗎? 現在去註冊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