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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假日加班時數上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是不計入【勞動準法第36條】第2項之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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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假日加班時數上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是不計入【勞動準法第36條】第2項之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