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請問自請離職,主管不願意放人該怎麼辦?

1.本人擔任業務性質的工作,年資滿一年但未滿兩年。
自請離職告知主管,更高階主管卻以勞基法規定告知期要30天,不願簽下離職書。
2.本人於2022年10月13號,先用訊息告知主管要離職的事實,主管在看過訊息後,已讀不回。
3.有詢問公司人資部門同事,人資表示未滿3年告知期是20天即可。

主管不簽核,不願意簽核離職單,想詢問如果我離職已自行提交申請單,已有收到其他公司的入職通知,不去上班會不會有違法行為或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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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年資未滿兩年,只要能證明20天前已提出離職申請,如果主管不簽核,勞基法規定一樣是20天後離職自動生效的,也就是公司一樣要付給到離職日的薪水。

當然如果能大家協調好一個日期,好聚好散是最好的方式。

至於沒報到新職的問題,除非拿到聘書有簽回載明沒有履行報到要罰款,通常是沒有問題的,只要決定不報到,事先通知新公司就可以了。

但是更好的做法是打電話向新公司的人事延到原公司同意的日期以後才報到,這樣就能兩全其美了。

以上供參考,希望能幫助到您,加油!

2人拍手・

您好,

主管不願意放人代表的意思不外乎有兩點:一是您的團隊中的重要性無法取代,二是目前缺工情況暫時無法讓您離開。 實際是哪一種您應該不難猜測。

離職這件事,一定要雙方能認同有共識,彼此祝福,也許以後在業界中還會碰面,所以一定要好聚好散,給自己留一條後路。

您在10/13用訊息告知要離職,主管已讀沒回,也許主管真的有困難,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招募新人交接您的工作。當時您應該主動找主管了解狀況,雙方都可以各退一步來妥協。

很多主管都是吃軟不吃硬,為了化解目前的尷尬場面,建議您要主動找主管協調離職日期。新公司那邊也許您也可以再次協調入職日期是否可以變更,如果新公司不答應,那麼您就斟酌放棄,這並不算是違法行為,對未來求職也不造成影響的。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問你們人資部門這樣該如何處理?
出示您給主管的通知,比如郵件。
可以的話再協調一個時間(建議最多給他一周)。

最後把您的交接事項發給相關人員包括HR,這樣您仁至義盡了。
主管必須要抽一個人出來交接,沒人主管要自己來接或是交給HR。
最後一天發個郵件給所有人包括HR說你今天最後一天,和大家道別。
沒有人交接和你們關係,自己公司爛留不住人是它們自己要檢討。

如果沒有您這公司就會倒,這也不是甚麼好公司。
要走的人最大,規定時間走是本份,願意多留是人情,沒有欠他的。
這樣自己無能又耍無賴的主管實在不值得為他工作,早點離開為好。
HR若不想幫忙處理,或不想給離職證明,告訴它們需要透過勞動局嗎?
現在每個動作都要有紀錄,比如郵件(要抄送自己私人郵箱)或是錄音。

祝新工作順心如意。

1人拍手・

提問者您好:
1.您面臨到的問題,確實是轉職過程中常會遇到的情形,我提供您幾點方向參考:
a.有關申請離職的時間,各家公司或有內部規範,請與人資單位確認,確保自己是在合於公司內規或勞基法規之日期提出離職申請。
b.高階主管的要求30天前,建議您可以將書面申請書直接面見主管正式提請離職職並依照主管之要求請其正式簽名同意,盡量達到雙方圓滿解決。
c.已確認上班之日期與離職日期之間的落差時日,是否可運用特休日作為轉寰,避免落入不必要的紛爭,產生轉職上的困擾。
d.另外,如果離職手續有變數,新公司是否可有商量延後入職之空間,這部份也請先做好準備,務必使自己順利轉職為要。
以上分享,謝謝!

你好:

勞基法有離職預告規定。有些公司對某些職務會有不同的離職預告時間規定,主要希望交接順利,有時間找替補人選,讓組織運作不會因人才離職影響過大;即便一時間來不及補人,也降低支援同事的負擔。

依法有據是可照你期待的日期離職。但會建議多溝通讓離職好聚好散。可跟新公司討論入職日能否能延期,若不會拖太久,企業希望優秀人才能順利到職是會同意。原公司或許僅希望有個交接期,也非要刁難你。雙方都有滿意的離職日跟到職日,不也很好。

或許哪一天可能會遇到不只一家企業延攬,就更考驗溝通能力讓自己優雅下台跟上台,其他未延攬到你的企業也能理解。在職場,下台是一門學問,如下面文章分享提到,無形中會創造你沒察覺到的隱形人脈。因為那就是展現處事風格。

希望以上資訊有幫助到你,祝福你。

分享以下文章參考: https://reurl.cc/EXzZk1

代表你已經在這公司有一定重要性了,也許是業務上的需求也許是有預計培養規劃的需求.
但一般如果您要決定離職,大致上也一定深思熟慮了.
所以即使用訊息告知,在禮貌上,其實都建議在發出訊息後24小時內,找主管做一次密切面談.最後討論若是主管要你再思考,也不用急著說不,隔一天再去跟主管說明即可,一般到這地步,只剩下跟您討論離職時間的問題了.這時大部分主動權就在你這邊(當然要尊重勞基法狀況下).

好聚好散是最好的分開結局,即使雙方有怨言,檯面上畢竟要做到是符合規定的,
不然以後如果還待在相同業界,總是有人會去查到當時狀況的.

所以不要只為用訊息就好了,自己還是可以主動點的.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首先我必須強調,工作契約涉及的是勞資關係法律問題,我提供的只能作為參考,如有需要請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

依據台灣的勞基法,離職通知期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你工作未滿三個月,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如果你已經滿了三個月,則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也能夠支付提前通知期工資來代替通知期。至於你所說的三年後改為二十天,勞基法並無此規定,疑似公司內部規範。

如果你在規定的通知期間內已經通知主管並且有證據(如簡訊、郵件等),那基本上你已經符合法律要求。如果你的主管不願意簽字,你可以嘗試直接提交給人資部門,或者和他們溝通看有什麼其他的解決方案。在法律上,只要你符合規定並且有證據,那在通知期結束後不去上班並不會有法律問題。但如果主管還是不同意,建議還是尋找法律專業人士提供進一步的幫助。

希望你的情況能夠順利解決,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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