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5/4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離職預告期要以勞動契約為主還是勞基法規定為主?
目前工作未滿一年,當初進公司有簽訂勞動契約(不定期契約),契約上有註記離職預告期需30天,但查了一下勞基法的規定,未滿一年10天前提出就好,請問這樣要按照勞動契約規定還是勞基法規定?
你好
我跟上一位GIVE前輩的看法完全不同。
若你要問法規問題,
在引用法條時就要非常精準。
我可以給你準確的法條:
1.引用→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這裡請注意"應"這個字)
2.引用→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邊才是前一位GIVE提供的資訊)
所以,
母條文是第15條,
子條文是第16條,
要討論法規就要從母條文看起。
特別注意"應"這個字,
代表法規規定的基本遵守條件,
也就是說第15條規定的是:
勞工"最少"要在XX日前預告離職。
所以單就這條法規而言,
要保障的權益方是在"公司"而非"勞工",
(是否要釋放權益的選擇權,是在公司,而不在勞工!)
因此,
勞動契約內有不同於法規的規定,
應該要檢視權益方是否受到侵害,
若受侵害則應回歸到法規面,
若無責應遵守契約精神。
以上是我處理勞資糾紛的經驗談,
建議你,
友善的離職、妥善的交接為優先,
有多少天的預告期根本就不是離職的重點,
好的溝通絕對不是拿法規來互相牽制,
趁此機會學習怎麼漂亮轉身吧!
祝 事事順心
您好: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離職預告基本上是看「年資」,所以會有天數上的不同,範圍從0天至30天
0天: 工作3個月內不用預告。
10天: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勞工。
20天: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
30天: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適用這個。
定期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根據勞基法,當你提離職時,都必須提前告知雇主。
勞動契約違法勞基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無效!
祝福順利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您的問題,之前有律師彙整相關判決,可參考: https://blog.104.com.tw/can-employers-agree-to-extend-or-shorten-the-notice-period-for-resignation-full-analysis-of-laws-and-regulations/amp/
依前文,就算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比法令要求還長,還是要回歸法令規定。
惟過往判決的觀點也有可能隨時間推進或因個案情境不同而有所變化,建議您如果還是不確定,可以電洽您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的專線諮詢較為精準。
以上,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