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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Email offer 跟 紙本合約 package不同

當時email 上的offer letter 與正式報導之後的紙本合約 月薪一樣,但是其他額外獎金的部分沒有寫上去,這樣還是有法律效益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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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您好,

這樣是沒有法律效益的,因為獎金是屬於變動的部分,不是像薪資一樣是「經常性的工資」,除非獎金是有經常性、公式化算法,而且明定於紙本的合約上,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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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說的狀況是很正常的,因為你也說了,那是其他額外的獎金,額外的獎金的發放依據應該是依據你的工作績效(成果)跟日常表現,還有公司的福利辦法等等來發放,以法律角度來看,叫做非經常性給予,也不屬於工資,所以是合法的!

只是你一句其他額外獎金,我也無法確定你說的是否都是非經常性給予,屬於非工資!!但只要是法律所說的非經常性給予就可以不用寫到契約中,且這些非經常性給予的發放是公司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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