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3/27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留停期間提前申請離職

目前在職中,但近期有進修計劃打算申請留停
請問若是在留停期間找到其他機會,可以向原工作機構提前申請離職嗎?是否會有法律問題
例如:留停申請至6/30,可否提前於5/30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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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停職停薪期間雙方聘僱合約繼續存在,只是暫停履行,換句話說,依然是雇主、員工,只是暫時沒做事、沒支薪。

但是請注意:公司的規範是如何?只要不侵犯政府規範的雙方合意聘僱合約內容都是有效的,例如假設:停職停薪期間未經核准嚴禁就任他職否則視為自請離職。

您應該盡快復職才對,再私下找其他機會,而不是留停期間跳巢,這有誠信問題!

看清楚規範、好好溝通吧。

一般留職停薪
至於一般留職停薪,不論是因為普通傷病、照顧家人或出國進修等,因勞動基準法就這些並沒有通則性的規範,而必須參考個別的規定.例如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普通傷病假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請留職停薪,但從條文規定「得予」留職停薪,可以知道我國法制並沒有強制雇主一定要給予留職停薪.此外,也無法課予雇主制定一般留職停薪相關辦法的義務.亦即,無法強迫雇主制定一般留職停薪的規定.
如果勞工是基於普通傷病、照顧家人或出國進修等原因,想要申請留職停薪的話,因為並無法律強制雇主在上面的情形下一定要准予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因此,勞工可否以前面的理由申請一般留職停薪,則應視公司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等有無規範及約定,如果沒有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一般留職停薪
因為勞工保險是屬於在職保險,原則上實際有從事工作的員工才能由雇主申報加保;如勞工沒工作,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才可以繼續加保.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的情形,如服兵役、職災請假2年以內等,勞工才可以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你還是要先了解公司相關規定 ,避免違反 ,要注意留停期間雙方的約定和權利義務 ,如果公司同意你留停 ,若期間你自己有任何打算(延長或提前或離職...等) ,你自己要提前告知 ,並做好交接及相關離職手續 ,互相保持好關係 ,不會變成朋友 ,但也不要變成仇人 ,且現在很多都會打電話到之前的公司去照會(會問一下你之前的工作情形/狀況) ,所謂做人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 ,這些都是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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