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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10月31提離職,11月開始曠職,會被扣10月份薪水嗎?

如標題,請問我可以這樣作嗎?
原公司的主管,因自己的績效,瘋狂找基層瑕疵,這樣的環境,工作非常緊張,最近剛好看到好的職缺,想無縫接軌,請問可以這樣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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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您好:
1、勞基法有規定員工主動離職要遵守預告期,看你的年資去推算,員工沒有預告,雖然法律對員工沒有罰則,但是留下一個沒有交接就離職的紀錄,不大好,萬一未來升遷更高職位,恐怕徵信會有問題

2、11月開始曠職,公司的勞健保勞退沒有退保,會造成原來公司要多支付相關費用,部門主管及人資也要花時間找你,確認你的狀況

3、連續曠職三天也有可能被公司開除,這樣你的紀錄就是開除的紀錄
還有如果因為你沒有交接完離職,有造成損失,公司還是可以提出民事求償喔

4、建議還是找主管好好溝通,提離職,辦好交接再離職,公司不能扣你薪資(除了一些自負額及你的請假相關扣,薪資該在何時發薪就何時發薪,但還是有些公司會扣下員工的薪資,造成勞資爭議,請自行斟酌

祝福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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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任何事情都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才能問心無愧。

您因為主管不合理的管理而想立即曠職離開公司,和下個工作無縫接軌,這樣作一定會產生糾紛,有可能10月份薪水會被扣著,而且會在原公司留下不良紀錄,影響您日後的求職和生涯,得不償失,奉勸您千萬不要這樣作。

建議您直接提出辭呈,並和新公司協調到職日,兩邊都須作溝通,這樣才能把事情圓滿,好聚好散。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由於不知道您在現職公司任職多久,無法判定離職預告天數,也不知道因何因素想要以曠職方式離開。但先講結論,仍然建議好聚好散。

第一、連續曠職三天即達到被解僱的條件,這對您未來求職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二、公司有要求職務交接的權利,若因為離職未妥善交接而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求償。

因此若公司沒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的情況之下,還是建議主動找公司及主管商談離職時間、妥善完成離職交接程序,好聚好散讓雙方都留下好的印象。

在正式離開公司前,您都是員工。到時等來的可能不是離職,是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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