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提早離職還算非自願離職嗎?
老闆23號跟我說他覺得我不適合這份工作,他說可以讓我做到這個月底或下個月10號但是我問他能不能只做到當天他同意了,剛好24-25我休假他讓我回家好好想想要做到什麼時侯再給他答覆,最後24號我給老闆的答覆是做到當天結束,老闆說那薪水算到23號,請問我這樣還算非自願離職嗎?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嗎?
幾年也是碰過,某一天周五早上被主管說不適任,主管也離開會議室說去其他單位幫我談轉調然後別人不收云云(法定程序),然後我下午領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走人。
因為待不滿一年,加上小公司,雖有想到資遣費但沒提,幾天後跟同事吃飯,才發現三個月前也同樣被請走的類似情況的同事,公司有主動給資遣費,就發了mail跟hr洽詢,接著對方回信說主管會找我談,又然後我就截了勞資法的法條,試算了我該有的資遣費,另外加預告期工資+特休未休轉現金,再次maIL給hr,不接受跟主管談。
隔天早上9點,我試算的數字就出現在我的帳戶了。
您好,
在公司的離職除了員工自請離職以外,另外一種是公司/主管提出要您離開公司,這屬於非自願性離職,公司應該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從您的描述來看,比較像是勞資雙方彼此溝通,協商出最後的上班日,類似雙方協議同意離職。
建議您跟老闆明確詢問與溝通,既然是老闆主動提出要我離開公司,不是我自願性的離職,基於確保我個人資遣費與申請失業給付的權利,請公司必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免得我還要去勞工局請求協助。
以上建議請您參考,祝福一切順心。
HI~您好,
在被老闆告知「不適任」後,心裡一定受到衝擊,也可能覺得突然、委屈或不安。老闆當時問您「做到月底、下個月10號或當天」時,你在這樣的壓力下做出選擇,後來又被告知薪資只算到23號,這確實會讓人覺得不太合理、甚至像是被誘導自行離職,擔心會影響失業補助資格。
您的狀況本質上屬於「非自願離職」,因為是雇主主動依《勞基法》第 11 條(覺得您不適合)提出終止勞動契約,您只是協商提前終止日。
有以下4點想要提醒您注意的
1.您目前一定要向雇主取得 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才能夠申請失業給付。
2.另外雇主必須提前預告,依照您的年資必須提前10日、20日、30日預告(勞基法 16 條),否則得支付您預告薪資
3.雇主必須支付您資遣費- : 年資每滿一年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
4.因為您24日-25日是休假,做到 "當天" 請跟雇主確認是哪一天,若您有尚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也必須折發不休假薪資給您唷
祝您~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