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要離職了特休計算方式該怎麼計算

在職
我97年11月到職 預計在113年4月離職 
請問我113年應有多少特休
公司說要扣除我11以後的特休 只給我140+29(11月)只有140可用 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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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您提供的資訊,您於97年11月到職,預計於113年4月離職。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的給予是根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而定。您的在職時間從97年11月到113年4月,合計約15年5個月,依法您的特休假如下計算: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享有7日特休。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享有10日特休。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14日特休。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15日特休。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直至加至30日為止。

依此計算,從第六年開始到第十年,您每年應有15日特休。從第十一年開始,每年應再加1日,即第十一年為16日,第十二年為17日,以此類推。到第十五年時,應為19日特休。所以,113年度您應有的特休天數為19日。

至於您提到公司扣除11月以後的特休,只給您140+29天,這個部分有些不清楚,因為特休假是按年度計算的。如果您的意思是指113年的特休假天數,那麼應按照您到職的年數計算,而不是按離職月份扣除未來的特休假。

最後,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如果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特休假,雇主應該發給相對的工資。因此,如果您在113年度內未能完全休完您的特休假,公司應按未休假日發放工資給您。建議您與公司人資部門進一步溝通,如果有必要,可以尋求勞動局的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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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您的問題,如果再符合以下條件,我認為應該是以下的算法:
條件一:全部在職的時間都是正職,且公司以完全以勞基法特休假計算給假 (否則應該優於勞基法)
條件二: 從一開始的在職的年資就以目前的勞基法計算,中間舊制新制沒有結算從來過
條件三: 沒有離職再復職,或任何中斷或留職停薪過,一直在同一間公司,沒有轉調去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過
以您提供的資訊,您於97年11月到職,預計於113年4月離職。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特別休假的給予是根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而定。您的在職時間從97年11月到113年4月,合計約15年5個月,依法您的特休假如下計算: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享有7日特休。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享有10日特休。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14日特休。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15日特休。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直至加至30日為止。
離職時間為113年: 112/11-97/11= 15年
已經滿15年,所以112/11開始應該有 21天的特休假。

工作時間 時間序 特休假天數 / 符合時間段
滿半年 97/11 3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滿1年 98/10 7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享有7日特休。
滿2 年 99/10 10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滿3年 100/10 1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滿4年 101/10 14
滿5年 102/10 1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滿6年 103/10 15
滿7年 104/10 15
滿8年 105/10 15
滿9年 106/10 15
滿10年 107/10 1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滿11年 108/10 17
滿12年 109/10 18
滿13年 110/10 19
滿14年 111/10 20
滿15年 112/10 21
離職日 113/04 (可休工作滿15年的年假,第16年未滿,故無特休假)
滿16年 113/10 22
滿17年 23
滿18年 24
滿19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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