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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因雇主違法依法離職(有勝訴判決可稽)」適不適合主動寫在履歷

前一份工作(服務期間8個月)因為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所以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離職,法院也判決我勝訴,可以透過司法院線上查詢系統查得到。
最近求職困難,已經待業一年多,目前我的履歷上是沒有提到上面這一件事情的,我有時候會想服務期間只有8個月是否是一個負面因素?這種情況已經不是只有我講前公司壞話,而是連客觀第三者也認定可歸責於雇主。但如果將「因雇主違法依法離職(有勝訴判決可稽)」這件事情寫上去證明自己清白,是否會成為另一個負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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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8

您好,
我能理解您捍衛全力的立場,我個人也覺得您的作法是正確的。
但是我們面臨最直接的問題是,需要工作;所以資方看待您的態度就很重要。
假設您是人事或是面試官,您需要承擔招募人員入職的績效或是責任。
您會召募一個與前公司打官司的人嗎? 相信絕大部份的人都會避免這樣的狀況,所以建議您換句話說,來包裝一下您那段經歷;當然前提是不能有欺騙的手段。以上祝您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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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你的基本資料看來,推測應該不會只有一份工作經驗,爾且工作領域屬軟體工程,八個月的時間會被考慮但比重不是關鍵,所以離職原因可留到面試被問到再提即可,不用寫上去。
所以要評估的是待業一年多,如何在履歷上展現專業技能,本身強項語言,擅長的開發內容,是否有專案管控,協作。如何可以帶著專業快速替投遞公司創造價值,多透過GitHub 或是一些專案附件,應該才是關鍵。
另外則是待業期間是否有持續的學習,或是有一些產出,勢必也會是面試問到的內容。如果有明確正向的內容,例如學了某個語言或是寫了某些小專案或工具,這個更值得寫入履歷之中。
不要過度陷在過去,這只能靠自己走出來,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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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
看到這種和資方打官司的員工還勝訴的,基本沒有公司願意來挑戰。
現在找工作的履歷一大堆可挑,沒有人有時間或有興趣去了解是誰的問題。
除非您應徵的是律師事務所,可能這個成功經驗會加分。

建議還是著重在過去工作經驗專業上的表現,
可以找有幫忙看履歷的Giver幫您看一下。

祝 早日找到理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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